
朗读
璜政〔2018〕2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行政村: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检验和考查村干部是否干净办事的标准之一,事关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和谐稳定。为切实加强“三资”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实效性,提高办事效率,现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作进一步重申和明确。
一、工程管理
(一)所有村级工程总变更量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超出10%的部分,不得支付工程款。
(二)1万元以下零星工程,工程预算需经村两委会议讨论审核,明确监管人,并做好材料与派工明细登记台账,人工、材料、机械款在工程结束后统一结算,结算价不得超过1万元;如需发包,按村级小额工程发包程序实施。
(三)10万元以下的小额工程,由村两委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5万元以下村两委会议讨论,5-10万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自行招标。在招标前需经镇招标办、招管办备案,并编制预算及图纸,由招标办及业主代表共同审核后以审定价格为标底进行招标。报账需提供《工程项目备案表》、招投标资料、《资金拨付申请表》、工程项目验收报告、工程量结算清单、合同、税务发票、会议记录和镇招投标办出具的审计(审核)报告,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10万元,小额工程一般应留扣不低于合同价5%的质量保证金。
(四)10万元(含)以上的村级工程,在镇实施招投标,备案前需经五议两公开程序,会议记录与备案表在招标办备案。报账需提供《工程项目备案表》、招投标资料、《资金拨付申请表》、工程项目验收报告、工程量结算清单、合同、税务发票、会议记录和审计(审核)报告,还需附“五议两公开”相关记录。各村在支付施工方进度款时,进度款不得超合同价的70%。
(五)应急工程。涉及抗洪救灾、防台、道路塌方、山体滑坡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工程,可采用应急工程方式实施,即到镇申报并填写《应急工程备案表》,同时经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各村不得擅自将工程定性为应急工程。
(六)变更管理。一次性变更额在5000元以内的,由村两委会议讨论同意;一次性变更额在5000元(含)-30000元的,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一次性变更额超过30000元(含)的,由村两委会议讨论同意,并填写《村级工程项目变更审批表》,报镇审批后,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实施。涉及变更的工程,变更会议记录作为工程结算审核或送审审核材料之一,所有会议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召开,严禁先变更后补会议记录。
二、资产资源
(一)资产资源交易,不论金额大小、面积多少、承包期长短等,均需经村两委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招标。5万元以下经村两委会议讨论决定,5万元(含)以上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招标前需先办理报批手续,报批时需提供相应会议记录。标底5万元以下由村负责招标,严禁定向操作和暗箱操作;5万元(含)以上由镇招标办负责发布招标信息和各类公告,招标地点设在镇招标办开标会议室。
(二)各村应合理利用本村所属的资产资源,对承包期将近到期或已到期的资产资源组织再次发包,达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最大化。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各村应当机立断,该收回的收回,该补交的补交,村两委应组织力量对本村的资产资源进行一次拉网式的摸排,确保不发生权证清晰、归属无疑义的资产资源被部分农户侵占和使用等现象;各村可在村两委意见一致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职能和形式,通过立规矩、定对策,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三、非生产性开支
(一)坚持股份合作制改革原则,应由村民(社员)个人承担的费用(如医疗保险费、有线电视费、增频费、自来水安装费等),不得在村集体经济中列支。
(二)村级集体收入不能保障村级集体日常开支的村,一般不得在村集体经济中列支文体娱乐(如做戏、体育赛事、排舞、协会等)活动费用,定向捐赠的除外。负债村一律不得列支文体娱乐活动费用。
(三)村党组织不得发放党员补贴,不得以党日活动、过节费、通讯费等名义向党员发放钱物。
(四)村组织党员、村民代表等外出学习考察时,应事先在镇组织办备案报批,同意后方可外出,餐费不得在村集体经济中列支,租(包)车费可在村集体经济中列支。
(五)村干部、村办事人员因公外出(到镇开会、办事除外)所发生的交通开支,可凭乘车发票报销。当月发生的差旅费当月报销,按人员汇总。各村除重大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不得擅自租用车辆。
(六)老党员、困难党员慰问费,在镇党内关爱基金(党员互助基金)中开支,其它各类党内关心关爱资金不得从村集体资金中开支(包括离世党员慰问费、花圈等)。
(七)除文件规定报酬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向村两委干部发放各类津补贴。
(八)保洁员、垃圾运输员等长期务工人员,参加人身意外保险的费用由个人自负,参保后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