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绍住金〔2017〕20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作一次调整,现将具体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调整
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的年终一次性奖金]×1.9÷月份数+1660;
事业人员个人月缴费基数=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模拟绩效工资(见附件)]×1.9÷月份数+1660;
新录用及外地调入人员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按照工资介绍信核定的基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