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市公安局、司法局、人民法院各部门:
现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诸暨市公安局 诸暨市司法局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0日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实施细则(试 行)
为了充分发挥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作用,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建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若干意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辖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处理矛盾纠纷过程中应进一步强化调解意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独特优势,大力推进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快速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适用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纠纷,可暂缓立案,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通过“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推送调解案件或书面向人民调解组织发《建议人民调解函》,移送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派驻公安机关的工作室调解达成的协议,以及公安机关组织行政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应密切协作,全面开展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
第五条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向对应的派出所派驻人民调解员,有序、高效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应安排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民警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落实相对固定的人员负责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
各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公安派出所的人民调解员或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调解的人员确定后,应当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负责将上列名单录入“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
第六条 当事人书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及其派出法庭管辖。具体如下:
诉讼服务中心:暨阳街道、陶朱街道、浣东街道、应店街镇、次坞镇、直埠镇、街亭镇、江藻镇
牌头法庭:牌头镇、同山镇、王家井镇、安华镇
草塔法庭:草塔镇、大唐镇、五泄镇、马剑镇
店口法庭:店口镇、阮市镇、山下湖镇
枫桥法庭:枫桥镇、赵家镇、东和乡
璜山法庭:璜山镇、东白湖镇、浬浦镇、岭北镇、陈宅镇
当事人通过网上申请司法确认的,开始实施阶段由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管辖。
第七条 公安机关在处理矛盾纠纷过程中,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驻所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及的民间纠纷也要积极进行调解,并引导当事人对有以下情形的人民调解协议申请进行司法确认,以有效化解纠纷,确保调解协议及时履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赔偿金需要延时或分期支付的;
(二)协议内容的履行需要持续一段时间的;
(三)当事人对协议的效力和对方的履行意愿或履行能力存有疑虑的;
(四)协议虽然当场履行,但事后可能出现反复的;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公安机关认为其他有必要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