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规范化的指导意见》(浙民福〔2016〕26号)和《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镇乡(街道)敬老院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诸政办发〔2017〕124号)精神,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事业,激发公办养老机构活力,现就规范养老机构公建(包括公办,下同)民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建民营定义和机构定性
本意见所称公建民营是指由政府出资兴建并拥有所有权的养老机构,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力量进行整体性的运营和管理。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应当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在满足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能基础上,可利用空余床位面向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二、准入机制
(一)准入条件。运营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
2.具有专业养老服务或医疗、健康服务业从业经历和经验,经营业绩突出,社会信誉良好;
3.具有与承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管理服务团队和一定的经济实力;
4.各镇乡(街道)可以根据所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功能定位设定其他资质条件。
(二)准入方式。 镇乡(街道)应会同民政、财政等部门制定具体招标方案,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确定的公开招标方式,公正、公平招标,确定运营主体。新建机构,可采用设计、运营同时招标,以便运营方提前协同参与养老机构设计、建设及后期装修等,确保设施设计、功能布局的合理性和针对性。
(三) 遴选标准。在综合评估社会主体资信基础上,应突出经营思路和能力要求,体现养老服务机构及养老服务需求的特性,避免成为单纯的招商引资项目。鉴于养老机构管理的特殊性,可与招标管理部门商定增设面对面问询、实地考察等环节。评标专家应有一定的养老机构管理经验。
(四)风险保证金和设施使用费的规定。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运营方造成的设施设备异常损坏的赔偿,运营方异常退出的风险化解,运营方管理不当导致老人生活质量明显下降或出现负面社会影响等的处置。合同期限内,出现上述异常情况的,所有权方根据合同,履行相应财务报批手续后,有权从风险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数额;合同期满后,未出现上述异常情况的将予以全额退还。风险保证金主要以押金形式一次性缴纳,一般不低于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的1%。
设施使用费主要用于改进本养老机构管理服务能力、设施设备大修等。设施使用费可结合入住老人人数、国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等按年缴纳,由所有权方与运营方通过协议约定。设施使用费的使用,运营方须向所有权方提出建设、改造项目资金使用申请和预算,经镇乡(街道)批准,所有权方和运营方共同签字盖章使用。镇乡(街道)负责对运营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验收。
三、合同管理
项目委托方与社会主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或三方,即监管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运营方、监管方的名称及权利义务。乡镇敬老院作为委托方;运营方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责任;镇乡(街道)作为监管方,监管方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配合做好机构招标、合同审查、运营监督等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未经法人登记的乡镇敬老院,由镇乡(街道)作为委托方和监管方。
(二)委托项目的产权性质、经营范围、服务内容。产权性质应当且只能规定为国家所有,经营范围应当且只能规定为开展养老服务,服务内容可按照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对特困人员疾病医治予以明确。
(三)收费标准。属地供养、转送安置特困供养人员,由镇乡(街道)敬老院所有权方与运营方协议定价,其与市场价格差额部分由政府购买服务或给予适度的经费补贴;接收其他老年人,收费标准实行市场价格。
(四)合同期限。合同期限应根据项目实际运营年限、运营方前期投入、项目规模等具体情况来确定。合同年限一般为3年,服务期满通过验收,绩效评价好、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的,可以根据原合同约定续签合同。
(五)政府供养或补贴对象的保障。原则预留不低于总床位数25%的政府保障床位,用于接收有入住需求的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和困境家庭保障对象,其他床位应优先接收失能或高龄的社会老年人。应保证将政府拨付供养经费、补贴经费落实到这些对象中,实行专账管理、不得挪用。
(六)其他。要明确风险责任分担机制、评价机制、监督机制、争端解决机制。
四、运营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