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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北镇农村老旧房治理改造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21-06-03 诸暨市 收藏
朗读

各行政村(社区):

为稳妥有序推进全镇农村老旧房治理改造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诸暨市关于农村土地和房屋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治理改造范围

行政村(社区)老旧房治理改造建设用地区域内的、集体土地上的老旧房屋(建筑质量较好的房屋农户自愿参加),都可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治理改造。

二、治理改造原则

农村老旧房改造工作必须把治危拆违放在首要位置,按照“一户一宅、限额供地”的要求,坚持“农户主体、村级实施、镇级主抓”和“规划引领、分类处置、有序推进”的原则,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地实施治理改造,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全面提升村庄环境,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治理改造程序

(一)范围确定

行政村(社区)通过走访了解村民改造意愿,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改造地块范围,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后张贴改造通告,自公告之日起改造地块范围停止户口迁移和房产交易。

(二)摸排底数

由镇牵头,对本行政村区域内实施改造的农村房屋进行全面的地毯式摸排。做好农户信息登记核对和资料收集工作。

(三)拟定方案

由村(社区)组织牵头负责,镇政府全力做好政策解释和业务支持,在全面摸清区域内老旧房底数的情况下,根据治理改造政策、村庄规划、危房户的改造意愿、经济能力及现有住房情况等基本情况,分类、分户确定各老旧房户治理改造实施意见,汇总形成治理改造方案,报请镇政府审核后最终确定。

四、治理改造措施

(一)无偿拆除

属于下列情形的老旧房,确认后应立即无偿拆除。

1. 属于非法“一户多宅”的;

2. 属于违反城镇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建造、且未经依法处置的;

3. 属于“无违建”创建过程中确定拆除等其他应无偿拆除情形的。

(二)货币补偿

改造区域内的有合法权源或1987年1月1日前生活用房(不包括生产用房)按占地面积1000元/平方由村集体回购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按实际建筑面积砖木300元/平方、砖混400元/平方、框架500元/平方回购;改造区域外连带房屋按占地1000元/平方由村集体回购宅基地使用权;非本村村民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包括继承、户口迁出、非农居民等)只能货币补偿或房屋权益保全。

(三)宅基地安置

1. 资格条件。申请宅基地的对象必须是本改造区域内有建房能力的本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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