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当事人:陈亚伧
身份证号码:362324198909042796
2019年10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绍市环罚字〔2019〕45号(诸))。该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11月25日依法送达你(单位)。至今你(单位)未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伍佰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书,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本处罚决定催告书,现本局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绍市环罚催﹝2020﹞22号(诸)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告知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催告书10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后,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日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绍市环罚催〔2020〕22号(诸)
陈亚伧:
身份证号码:362324198909042796
住 址: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虹桥乡王坂村四组老屋
违法行为发生地址:诸暨市牌头镇新乐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