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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领衔代表(提案人) | 案由 | 主办单位 | 会办单位 | 建议内容 |
104 | 孙硕行 | 关于加强电动车源头管理的建议 | 市场监管局 | 无 |
关于政协诸暨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04号提案的答复
孙硕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车源头管理的建议》(第10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加强电动车源头管理,事关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一项民生工作,十分重要。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对加强电动车源头管理引起了高度重视,并逐步加以规范,管理也更加严格。您的建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国家和有关部门正在实施落实之中。
一、已经开始实施新的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
2018年5月15日,国家标委会发布了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并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电动自行车产品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管理。根据电动车管理各部门职责分工,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电动自行车的质量监督管理,加强流通领域新国标和过渡期政策的宣传工作;负责生产、销售领域电动自行车等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对无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的企业和产品依法进行查处。并要求各所对全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的底数进行摸排,目前,我市共有电动自行车经销商店160家,无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
二、围绕新国标实施,有关部门所做的主要工作
2019年4月15日新国标实施后,我局和相关职能部门认真抓好落实工作,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禁止生产、销售按照旧国标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对列入新《浙江省电动自行国产品目录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本市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和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新国标查验车辆,并按照新《公告》予以注册登记。对符合老国标,且已经到公安机关公布的备案登记点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电动自行车,使用期限可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二)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公安部门加强了对电动自行车的检查力度,一经发现不符合上路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都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
(三)除了做好日常工作外,重点组织开展了专项检查3次,规范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行为,具体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