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焦军虎(身份证号码:132222196512301817):
你(单位)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随意将工业固体废物(厌氧污泥)遗撒在诸暨市牌头镇杭金线杨傅村路段,被我局依法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本处罚决定,现本局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绍市环罚字﹝2020﹞27号(诸)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处罚决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伍拾元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后,即视为送达。罚款应缴纳至以下账户:
1、现金、转账等对公账户:
收款单位: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开户银行:诸暨农行红旗路支行;
账号:195317010400139230000104201。
2、网上银行业务
收款单位:诸暨市环境保护局;
开户银行:诸暨农行红旗路支行;
账号:1953170104001392300001042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知悉本公告后六十日内向诸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20﹞27号(诸))
特此公告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9日
绍 兴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市环罚字〔2020〕27号(诸)
焦军虎:
身份证号码:132222196512301817
住 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李村乡西户村323号
违法行为发生地址:诸暨市牌头镇杭金线杨傅村路段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4月1日晚间,你(单位)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随意将工业固体废物(厌氧污泥)遗撒在诸暨市牌头镇杭金线杨傅村路段。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2020年4月1日你(单位)随意遗撒工业固体废物(厌氧污泥)的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你(单位)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随意将工业固体废物(厌氧污泥)遗撒在诸暨市牌头镇杭金线杨傅村路段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