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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明确制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意见的函

2021-06-03 诸暨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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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84号)和《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办法的通知》(诸政办发[2012]271号)文件精神,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种粮属性,遏制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趋势,现就我市制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意见函告如下:

一、严格保持种粮属性。根据省、市文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管护和种粮保护责任”。各镇乡(街道)要针对前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核查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严格保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确保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鼓励农民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发展双季稻等粮食多熟制,提高粮食复种指数,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积极支持发展稻菜轮作、稻渔种养等“千斤粮万元钱”的高效农作制度创新模式,提高种粮效益,激发农民种粮积极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苗木和挖塘养殖水产,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房(不含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用房,下同)、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从事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活动,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立项实施多年生经济作物、水产养殖、林业等非粮食类政府投资扶持项目。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苗木和挖塘养殖水产的,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并按有关规定督促农业生产者恢复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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