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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镇海区农业机械化扶持政策实施办法

朗读

各镇(街道)农业(农旅)服务办公室、财政管理办公室:

为做好2021年度镇海区农业机械化扶持工作,促进农业领域“机器换人”建设,保障粮食生产保供任务,服务我区生态型都市农业发展,制定了《2021年度镇海区农业机械化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海区农业机械化管理站

镇海区财政局

2021年度镇海区农业机械化扶持政策实施办法
 
为做好2021年农业机械化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保障农业生产,加快实施我区农业领域“机器换人”和推进生态型都市农业发展。对享受中央、市级财政补贴的机具按照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于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文件及其相关文件实施。同时,根据《印发关于促进镇海区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镇政办发〔2020〕50号)和《关于促进粮油生产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保供能力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21〕12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我区农业机械化发展需求的相关机具给予区级财政扶持;对水稻工厂化商品育秧,以盘数量作为额度依据给予区级财政奖补,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根据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精神,通过农业机械化扶持政策的实施,推动我区农业领域“机器换人”示范建设。以水稻全程机械化薄弱环节为重点,以果蔬种植等特色产业关键环节为突破口,来实现我区现代高效农业的发展和农业供给侧的结构性改革。
二、实施范围与资金安排
根据本年度中央、市级农机化专项资金规模和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总额控制。重点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蔬果生产机械化,兼顾设施农业装备和特色农机推广应用。
三、区级财政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市级补贴产品目录内区级财政累加补贴机具
补贴机具种类有符合市级补贴产品目录内的动力机械、收获机械、耕整地机械、轻型履带式拖拉机、植保机械、施肥机械、畜牧机械、碾米与清选色选机械、果蔬与茶叶加工机械、水稻插秧机、水稻直播机、水稻侧深施肥装置、干燥机械及其生物质热风炉、秧盘播种成套设备、水帘降温设备、果园轨道运输机、捡拾压捆机、简易保鲜储藏设备,以及列入市级新型农机推广应用(含“首台套”政策)或市级及以上新出台补贴政策的机具,具体机具范围详见附件1(表一)。
(二)市级补贴产品目录外区级财政补贴机具
补贴机具种类有市级补贴产品目录外的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动力机械、碾米与清选色选等粮油初加工机械、畜牧机械、大棚热风炉、循环热水式供热系统、农用水源热泵冷热水机组、电动卷帘机、风机、湿帘、高压钠灯与LED补光灯、果蔬类作业特色农业机械(含配套动力)、简易保鲜储藏设备、水稻育秧盘、育苗穴盘、育苗机械设备、田间果蔬运输机械、秸秆处理农业机械、草莓开沟起垄精整机;同时对区农机部门引进试验推广符合本地产业的新颖特色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区农机作业应急保障机具与政府投资的烘谷中心机具大修费用列入补贴范畴,以上机具及配件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资质要求、安全可靠,具体机具范围详见附件1(表二)。
四、区级财政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为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重点保障粮食规模种植大户、规模以上养殖场、农业“机器换人”示范基地、农民(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农业公司。申请联合收割机、大型拖拉机、高速插秧机、水稻直播机补贴的购机者,要求稻麦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申请植保无人机补贴的购机者(个人暂不予补贴)需提供由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且在完成至少1000亩作业量后方可申请补贴。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按照优先满足重点保障对象、申报时间顺序、结合土地种植经营面积和历年购机数量情况综合评定的原则确定。
(二)补贴标准
1、补贴标准分市级补贴产品目录内机具和市级补贴产品目录外机具两部分,市级补贴产品目录内机具补贴资金在中央和市级财政补助基础上进行区级财政累加补助;市级补贴产品目录外机具由区级财政补助(其中果蔬类作业特色农业机械配套的动力机械、新颖特色农业机械及其配套的载体装置如进入市级补贴产品目录的,其补贴额包含上级资金),具体品种和补贴比例详见附件1;补贴资金精确到个位(逢角进元)。
2、鼓励各镇(街道)可根据实际对本地重点推广机具和新型特色农机产品在区级基础上给予累加补贴,也可对本地特色产业一些急需的新型、特色农机产品进行补贴。
3、为促进水稻生产高质量发展、提高保供能力,保障水稻扩种农机化作业需要,对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商品化工厂化水稻机插秧育秧中心,给予每盘0.8元的育秧奖补。
五、操作流程
按照“先行申请、审核批准、自行购机、实地核实、公示结算、直补到户”原则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1、购机申请。购机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或工商登记证明、土地承包证明(附件6)等材料向镇(街道)农机站提出补贴申请,并填写《镇海区农业机械购置区级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镇(街道)农机站根据申请者农业生产规模、历年购机和使用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区农机管理站复审,区农机管理站复审通过后确定拟享受补贴申请对象,购机者自行购机并承担相应风险。
2、手续办理。补贴对象携带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正规购机发票、银行账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和所购机具到区农机管理站办理补贴手续,部分补贴额较低机具亦可将有关材料交镇(街道)农机站进行预受理后统一交区农机管理站办理,补贴对象同时现场签署《镇海区购买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承诺书》(附件7)。
3、审核公示。区农机管理站对提交的补贴材料和所购机具核实情况进行分级审核后,确定补贴资格,并对外公示7日(镇海区政府信息公开网农业农村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4、资金兑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农机管理站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报区财政局复核无误后,通过银行账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依规依政策处置。
5、档案整理。机具纸质档案材料由区农机管理站统一整理和管理,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
六、其它相关规定及说明
(一)因公示时间或财政结算时限导致当年未能兑付的资金,在下一年进行资金兑付;已通过审核的补贴对象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兑付补贴的购机者,可在下一年按上年政策优先补贴。对在其他部门已享受补贴的机具不能重复享受补贴。
(二)凡购置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购机者,按照上级有关农业机械及操作人员牌证管理规定,及时到区农机监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申请机具补贴,并接受相关部门安全监管。
(三)购机者所购机具明显超过其自身农业生产需求或主要用于非本区作业的补贴申请,区级财政补贴不予享受,上级补贴资金申请从其规定。
(四)列入市级新型农机推广应用(含“首台套”政策)或市级及以上新出台其他补贴政策范畴的机具的区级累加补贴,待上级发布后由区农机管理站另行发布实施细则。
(五)申请区农机部门引进试验推广符合本地产业的新颖特色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的补贴对象需为镇海区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本年度开展适应性试验应用,由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对试验效果进行认定,年度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六)对违反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恶意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农机具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的补贴对象,视情节严重程度1—3年内不得申请购机补贴。
(七)对出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机具,或不按规定履行质量“三包”服务的农机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区农机管理站视情况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七、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区农机管理站站长任组长,分管副站长任副组长,农机推广管理科人员为成员,深入一线,加强调研。
(二)各镇(街道)农机站要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争取镇(街道)对农机化扶持政策的支持,做好初审登记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
(三)要做好区农机化扶持政策的宣传和咨询解答工作,让农民及时了解补贴机具目录、申请条件和程序等相关要求;要加强管理,规范程序,阳光操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操作,并自觉接受监督。
本实施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1:2021年度镇海区列入区级财政扶持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附件2:镇海区农业机械购置区级补贴资金申请表
附件3:镇海区先进特色试验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购置申请表
附件4:镇海区政府性投资的烘谷中心农业机械大修费用补贴申请表
    附件5:镇海区农机作业应急保障机具购置申请表
 附件6:农机购置补贴土地承包证明
附件7:镇海区购买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承诺书

 

附件1
2021年度镇海区列入区级财政扶持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市级补贴产品目录内农机补贴额度(表一)
品  种 上级补贴 区级补贴 备注
动力机械;收获机械; 按市规定 补足30%  
耕整地机械;轻型履带式拖拉机
植保机械;施肥机械;畜牧机械
按市规定 补足40% 单个项目区补不超过10万元
碾米、清选、色选机械;果蔬、茶叶加工机械 按市规定 补足40%  
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 按市规定 补足45%  
手扶步进式水稻插秧机 补足50%
水稻直播机;水稻侧深施肥装置;
秧盘播种成套设备;水帘降温设备;
果园轨道运输机;捡拾压捆机
按市规定 补足50%  
干燥机械及其生物质热风炉 按市规定 补足55%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按市规定 100元/m³ 单个项目区补不超过5万元
列入市级新型农机推广应用、“首台套”补贴试点农业机械或市级及以上新出台的补贴政策 按市规定 品目及标准等实施细则待上级发布后由区农机管理站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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