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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农业机械化管理站文件
镇农机〔2019〕12号
2019年镇海区关于宁波市中央农机新产品
补贴试点机具和市级新型农机试验示范
与推广机具的扶持政策实施办法
各镇(街道)农业(农旅)服务办公室,站属各科室:
根据《关于印发<2019年度镇海区农业机械化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镇农机〔2019〕1号)文件中,关于中央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机具和市级新型农机试验示范与推广机具的区级扶持财政补贴品目及标准另行公布的原则,结合当前印发的《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8-2020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甬农发〔2019〕154号)和《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19年宁波市畜牧兽医专项扶持资金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19〕192号)的文件精神,对符合我区农业机械化发展需求的相关机具进行区级财政扶持,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列入中央新产品补贴试点的田间运输机、履带自走式捡拾压捆机和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的植保无人机,其补贴产品与条件、补贴对象和相应操作要求,按《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8-2020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甬农发〔2019〕154号)执行。
列入市级新型农机试验示范与推广机具,其补贴产品与条件、补贴对象和相应操作要求,按《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19年宁波市畜牧兽医专项扶持资金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19〕192号)执行。
中央新产品补贴资金量按不超过当年度市级下达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10%额度内使用;市级新型农机试验示范与推广机具补贴资金按不超过当年度市级下达资金规模使用。补贴资金实行总额控制,重点保障粮食规模种植大户、农民(农机)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公司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机器换人”示范基地和规模以上养殖场优先购置以上两类补贴机具。
二、区级财政补贴范围、补贴机具和补贴标准
列入中央新产品补贴试点机具种类为:单轨运输装载设备和平地单轨轨道、履带自走式捡拾压捆机和电动多旋翼植保无人机。列入市级新型农机试验示范与推广机具种类为:枝条粉碎机、牧场杀菌除臭设备、多功能履带式果园作业平台和自走式多功能施肥机。具体机具范围和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表一、表二)
列入中央新产品补贴试点原则上按照宁波实施意见(甬农发〔2018〕62号)执行。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购机者在此期间已购置符合补贴要求的产品,可提出补贴申请,需现场安装的产品须安装完成后才能提出补贴申请,在此期间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放弃补贴资格。已按照宁波市农机专项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实施补贴的,不再享受中央新产品补贴。补贴资金原则上要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资金的结算工作。
(一)田间运输机、履带自走式捡拾打捆机的具体操作程序及有关要求按宁波实施意见(甬农发〔2018〕62号)执行。
(二)植保无人机补贴有关工作按《转发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中国民用航空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甬农发〔2017〕173号)执行。补贴对象应提供由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且在完成至少1000亩作业量后方可申请补贴。
三、操作流程
按照“先行申请、审核批准、自行购机、实地核实、公示结算、直补到户”原则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1、购机申请。购机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或工商登记证明、种植承包面积证明等相关材料向镇(街道)农机站提出补贴申请,并填写《镇海区农业机械购置区级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或《2019年宁波市新型农机试验示范与推广补贴机具申请表》(附件3)。镇(街道)农机站根据申请者农业生产规模、历年购机和使用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区农机管理站复审,区农机管理站复审通过后确定拟享受补贴申请对象,购机者自行购机并承担相应风险。
2、手续办理。补贴对象携带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正规购机发票、银行账号(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和所购机具到区农机管理站办理补贴手续,部分补贴额较低机具亦可将有关材料交镇(街道)农机站进行预受理后统一交区农机管理站办理,补贴对象同时现场签署《镇海区购买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承诺书》(附件5)。
3、审核公示。区农机管理站对提交的补贴材料和所购机具核实情况进行审核后,确定补贴资格,并对外公示7日(镇海区政府信息公开网农业农村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4、资金兑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农机管理站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复核无误后,通过银行账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
5、档案整理。机具纸质档案材料由区农机管理站统一整理和管理,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统筹推进。区农业机械化管理站要切实重视中央新产品和市级新型农机试验示范与推广工作,与推动农业 “机器换人”和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推进实施。
2、加大宣传,公开信息。认真做好中央新产品和市级新型农机试验示范与推广的宣传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让农民及时了解申请条件和程序等相关要求;要加强管理,规范程序,阳光操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操作,并自觉接受监督。
3、各镇(街道)应加快中央新产品和市级新型农机示范与推广,做好初审登记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1、2019年度镇海区对中央农机新产品和市级新型农机试验示范与推广的区级扶持财政补贴机具一览表
2、镇海区农业机械购置区级补贴资金申请表
3、2019年宁波市新型农机试验示范与推广补贴
机具申请表
镇海区农业机械化管理站
2019年11月7日
镇农机〔2019〕12号
2019年镇海区关于宁波市中央农机新产品
补贴试点机具和市级新型农机试验示范
与推广机具的扶持政策实施办法
各镇(街道)农业(农旅)服务办公室,站属各科室:
根据《关于印发<2019年度镇海区农业机械化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镇农机〔2019〕1号)文件中,关于中央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机具和市级新型农机试验示范与推广机具的区级扶持财政补贴品目及标准另行公布的原则,结合当前印发的《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8-2020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甬农发〔2019〕154号)和《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19年宁波市畜牧兽医专项扶持资金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19〕192号)的文件精神,对符合我区农业机械化发展需求的相关机具进行区级财政扶持,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列入中央新产品补贴试点的田间运输机、履带自走式捡拾压捆机和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的植保无人机,其补贴产品与条件、补贴对象和相应操作要求,按《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8-2020年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甬农发〔2019〕154号)执行。
列入市级新型农机试验示范与推广机具,其补贴产品与条件、补贴对象和相应操作要求,按《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19年宁波市畜牧兽医专项扶持资金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19〕192号)执行。
中央新产品补贴资金量按不超过当年度市级下达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10%额度内使用;市级新型农机试验示范与推广机具补贴资金按不超过当年度市级下达资金规模使用。补贴资金实行总额控制,重点保障粮食规模种植大户、农民(农机)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公司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机器换人”示范基地和规模以上养殖场优先购置以上两类补贴机具。
二、区级财政补贴范围、补贴机具和补贴标准
列入中央新产品补贴试点机具种类为:单轨运输装载设备和平地单轨轨道、履带自走式捡拾压捆机和电动多旋翼植保无人机。列入市级新型农机试验示范与推广机具种类为:枝条粉碎机、牧场杀菌除臭设备、多功能履带式果园作业平台和自走式多功能施肥机。具体机具范围和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表一、表二)
列入中央新产品补贴试点原则上按照宁波实施意见(甬农发〔2018〕62号)执行。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购机者在此期间已购置符合补贴要求的产品,可提出补贴申请,需现场安装的产品须安装完成后才能提出补贴申请,在此期间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放弃补贴资格。已按照宁波市农机专项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实施补贴的,不再享受中央新产品补贴。补贴资金原则上要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资金的结算工作。
(一)田间运输机、履带自走式捡拾打捆机的具体操作程序及有关要求按宁波实施意见(甬农发〔2018〕62号)执行。
(二)植保无人机补贴有关工作按《转发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中国民用航空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甬农发〔2017〕173号)执行。补贴对象应提供由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且在完成至少1000亩作业量后方可申请补贴。
三、操作流程
按照“先行申请、审核批准、自行购机、实地核实、公示结算、直补到户”原则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1、购机申请。购机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或工商登记证明、种植承包面积证明等相关材料向镇(街道)农机站提出补贴申请,并填写《镇海区农业机械购置区级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或《2019年宁波市新型农机试验示范与推广补贴机具申请表》(附件3)。镇(街道)农机站根据申请者农业生产规模、历年购机和使用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区农机管理站复审,区农机管理站复审通过后确定拟享受补贴申请对象,购机者自行购机并承担相应风险。
2、手续办理。补贴对象携带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正规购机发票、银行账号(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和所购机具到区农机管理站办理补贴手续,部分补贴额较低机具亦可将有关材料交镇(街道)农机站进行预受理后统一交区农机管理站办理,补贴对象同时现场签署《镇海区购买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承诺书》(附件5)。
3、审核公示。区农机管理站对提交的补贴材料和所购机具核实情况进行审核后,确定补贴资格,并对外公示7日(镇海区政府信息公开网农业农村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4、资金兑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农机管理站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复核无误后,通过银行账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
5、档案整理。机具纸质档案材料由区农机管理站统一整理和管理,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统筹推进。区农业机械化管理站要切实重视中央新产品和市级新型农机试验示范与推广工作,与推动农业 “机器换人”和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推进实施。
2、加大宣传,公开信息。认真做好中央新产品和市级新型农机试验示范与推广的宣传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让农民及时了解申请条件和程序等相关要求;要加强管理,规范程序,阳光操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操作,并自觉接受监督。
3、各镇(街道)应加快中央新产品和市级新型农机示范与推广,做好初审登记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1、2019年度镇海区对中央农机新产品和市级新型农机试验示范与推广的区级扶持财政补贴机具一览表
2、镇海区农业机械购置区级补贴资金申请表
3、2019年宁波市新型农机试验示范与推广补贴
机具申请表
镇海区农业机械化管理站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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