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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经信局 镇海区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镇海区土地使用税政策奖励资金的通知

朗读

各镇(街道),石化区经发局:

  根据镇海区《关于加快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细则》(镇政办发〔2013144号)及《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微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镇政发〔201339号)文件精神,决定组织开展我区2015年度土地使用税政策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2015年度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土地亩均实际缴纳税金(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之和,下同)在12万元及以上的区属工业企业。

    二、申报办法

  (一)预报初审。由各镇(街道)、石化区经发局组织通知辖区内企业申报,企业据实填写《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企业)》(附件1)、《2015年度镇海区工业企业土地使用情况表》(附件2)、《2015年度镇海区工业企业纳税证明》(附件3)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土地权证复印件(无土地证的由镇、街道、园区提供相关证明;场地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等材料各一式一份,按序编码、装订成册,并在610日前送企业注册地所在镇(街道)、石化区经发局初审。各镇(街道)、石化区经发局重点针对企业实际土地占用情况包括出租或租用区内企业土地情况进行审查。相关附件电子文档可到区经信局网站www.zhjxj.gov.cn下载。

    (二)税务部门审核。各镇(街道)、石化区经发局初审后,将符合奖励条件企业的《2015年度镇海区工业企业纳税证明》(附件3)统一送区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分别审核盖章。

  (三)属地汇总上报。各镇(街道)、石化区经发局按《2015年度镇海区土地使用税政策奖励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4)要求进行汇总(含电子文档),并在617日前报送区经信局产业发展科。

  三、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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