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工程地块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银店路,南至商场路,西至329国道,北至骆驼棚改B1地块。本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7200平方米,非住宅201家。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波市镇海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房屋拆迁事务所。
三、本项目签约期限为45日,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6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工程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工程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需对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工程地块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家和省、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需对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工程地块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
二、征收范围
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工程地块项目所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银店路,南至商场路,西至329国道,北至骆驼棚改B1地块。具体范围:综合市场1幢、综合市场2幢、综合市场3幢、综合市场4幢、综合市场5幢、综合市场6幢、综合市场7幢、综合市场8幢、综合市场9幢、综合市场10幢、综合市场11幢、综合市场12幢。如有出入,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
三、调查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7200平方米,非住宅201家。
四、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219号,根据2018年12月13日市政府令第24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9年8月19日市政府令第24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修正)、《关于实施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5〕75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18〕52号)和《宁波市镇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镇政发〔2020〕23号)等有关规定。
五、房屋用途和面积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