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新修订完善的《关于提升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 8 月 28 日
关于提升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镇区委〔2012〕15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鼓励出口,扶优扶强,保持外贸平稳增长
1.突出重点树强扶优。继续开展“进出口前十强”评选活动,对区属自营出口前十位和自营进口前十位的企业,分别授予镇海区“出口十强企业”和“进口十强企业”荣誉称号,奖励企业负责人3万元。
2.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贸扶持力度。当年度新引进的外贸公司出口额达 500 万(或进口 1500万)美元以上奖励 5 万元;出口额达 1000 万(或进口 3000 万)美元以上奖励 20 万元;出口额达2000 万(或进口 5000 万)美元以上奖励 30 万元;出口额达 5000 万(或进口 1 亿)美元以上奖励50 万元(需承诺正常经营 5 年以上)。
3.鼓励企业扩大出口,调整出口贸易方式。按海关统计,以上一年度出口实绩为基数,对当年度出口额在 2000 万美元以上(含 2000 万美元),并超基数额达到 1000 万美元以上的(含 1000万美元),奖励 5 万元;超基数额达到 3000 万美元以上的,奖励 10 万元。
二、转变方式,优化结构,促进外贸转型升级
4.鼓励出口企业走“出口名牌”之路。对当年度新获得商务部、省(市)和区级“出口名牌”称号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5 万元、3 万元奖励。
5.鼓励企业开展境外注册商标活动。本年度内新增在 1 个国家或地区获取境外注册商标证书的外贸企业,给予不超过 1 万元的奖励;新增在多个国家或地区获取境外注册商标证书的,给予不超过 2 万元的奖励。
6.鼓励企业开展国际标准认证,本年度内获得各类国际标准认证的外贸企业,给予每项认证费用 50%以内且不超过 2 万元的补助;同一家企业各项累计补助不超过 4 万元。
三、拓展市场,防范风险,力保外贸市场份额
7.鼓励企业加大参展力度。对参加由区商务部门统一报名或组织的区重点境内外展览会,根据实际支出给予综合展务费补助,国内每个展位补助 5000 元,国外每个展位补助 1.5 万元,同一展会每家参展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 6 万元。对区内企业自行在广交会设展展示自有产品,报经区商务局备案并核实的,给予每个展位 2 万元以内的补助,每届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 6 万元。
8.支持外贸外经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当年有出口实绩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的区内企业,按保费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 50%(含市级补助)的补助。对中小企业以国际商会、行业协会投保的,再增加 5%补助。鼓励中小微企业参加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信保易”,由政府平台联合投保的保费给予全额补助。区级补助每家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支持企业海外投资、境外工程承包和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的大项目投保中信保特险业务,保障企业投资和收汇,当年度实际出资额或工程营业额、成套设备出口额在 1000 万美元以上的新项目或持续项目,按其实际投保保费的 30%予以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多连续三年,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9.支持境外联络处开展经贸促进工作。依托境外投资企业,有选择地在出口重点区域设立镇海区境外经贸联络处,收集信息、促进合作,根据各境外联络处工作实际和年度考核情况给予 10万元以内的奖励(境外经贸联络处认定和考核办法另定)。
10.支持企业开拓境外营销网络。对当年度在境外建立的三家或三家以上生产企业、经贸办事处或贸易公司而形成的营销网络,并拉动区内企业对外出口的,经认定,按每家境外营销网络不超过 5 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同一企业本项奖励合计不超过 15 万元。
11.支持促进对外经贸发展的平台建设。安排外贸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政企平台构建以及关贸协作、商贸协作、贸易促进、援外法律体系建设、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和外经贸日常工作经费等,营造良好的外贸发展环境。
四、鼓励为出口企业做好服务保障
12.继续发挥外贸服务机构的作用。对经批准为我区进出口企业服务的外贸服务机构(含宁波市进口贸易实习基地企业),每服务一家新增区内进出口实绩企业,出口额达 5 万美元(含)以上或进口额达 10 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 8000 元,并按其代办的出口金额每 1 美元奖励 0.03 元,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13.继续营造支持外贸发展的良好环境。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出口基地、进口基地的培育和建设;对在积极参于应对各类反倾销、保障措施、贸易壁垒和知识产权调查等活动的企业,按其实际应诉支出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支持举办和组织各类外经贸人才培训和人才招聘,培育和引进外经贸专业人才。
五、鼓励引进外商投资企业和现有企业增资扩股
14.鼓励引进先进制造业项目。对新落户的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先进制造业企业,经营期限在10 年以上的,除享受国家规定政策外,由区财政给予以下奖励:
合同外资在100万美元(含)-500 万美元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 80%给予奖励,第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 40%给予奖励。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镇海政策 > 镇海区政府办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zhenhaiqurenminzhengfubangongshi/20181101/141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