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镇海区工业总部经济培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2011年促进全区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镇区委〔2011〕8号)文件精神,根据《印发关于加快促进工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82号)要求,加快扶持发展一批工业总部经济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指导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工业总部经济企业的扶持培育,提高企业资源配置能力,促进镇海工业总部经济发展,带动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条认定条件
本办法所称工业总部经济培育企业,是指在镇海区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称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一)企业范围
企业的主导产品原则上应属于我区鼓励支持的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技术等五大新兴产业以及石油化工、装备制造、纺织等三大传统优势产业。如符合科学发展观且市场发展前景特别好的非上述产业,酌情给予扶持。
(二)基本条件
1、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本区;
2、行使管理和服务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在2家以上;
3、总部培育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
如实施总部经济发展战略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条认定程序
(一)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镇、街道、石化经济开发区经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附件)。
(二)推荐。当地镇、街道、石化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择优向区经信局推荐。
(三)评审。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评审,主要从企业的企业规模、税收贡献、能源消耗、科技创新等方面综合考评认定可行性。
(四)核定。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择优确定候选企业名单,并在区内相关媒体公示。
(五)公布。公示结束无疑义的,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年度区工业总部培育企业名单。
第四条政策措施
根据《印发关于加快促进工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82号)精神,对完成年度发展计划的总部经济培育企业,以其当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不包括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比上年(最高年度)增长15%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的60%,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给予奖励。
第五条 评价考核
(一)动态管理。对列入区工业总部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发展。根据企业发展速度、增长质量、纳税贡献、科技进步等情况,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年度评价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不享受工业总部经济培育企业的有关扶持政策;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区工业总部企业培育计划。
(二)信息报送。列入区工业总部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应按要求定期向区有关职能部门报送企业发展的有关信息,以及需要政府帮助协调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附则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二○一一年开始施行。
镇海区经信局 镇海区财政局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201 年度镇海区
总部经济培育企业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 (盖 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手 机:
电子邮箱:
申报日期:201 年 月 日
镇海区工业总部企业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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