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海区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第三方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镇海区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管理,促进LDAR技术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试行)》(浙环办函〔2015〕113号),特制定《镇海区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第三方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21日
镇海区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
第三方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镇海区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管理,促进LDAR技术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试行)》(浙环办函〔2015〕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第三方检测机构在镇海区内从事LDAR技术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第三方检测机构应遵循本办法,规范、有序开展LDAR技术服务,并对所提供的服务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组织要求
第四条 须为依法设立和注册的公司,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
第五条 一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并独立核算。
第六条 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应具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临时和可移动检测和/或校准设备设施。
第七条 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控制体系,通过ISO9000等相关体系,具备与其从事的LDAR技术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八条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第九条 第三方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对其在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有相应措施。
第三章 人员要求
第十条 主管人员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化工或环保等相关专业3年以上工作经验。非独立法人机构的主管人员须取得法人授权书。
第十一条 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国内外从事泄漏检测相关业务工作经验,或在环境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质控、采样、检验等工作。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理工农医或环境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1年以上相关检测分析经验。
第四章 材料要求
第十三条 开展LDAR技术服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向委托方提供下列材料备查:
(1)法人公正性声明;
(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还须提供法人授权书和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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