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旅游局关于印发《镇海区旅游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镇、街道(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旅游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镇海区旅游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镇海区旅游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宁波市镇海区风景旅游管理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2014年3月4

 

 

附件:

镇海区旅游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旅游业发展,将旅游业培育成为镇海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龙头,根据中共镇海区委、镇海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有关精神,设立镇海区旅游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每年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区财政局和区风景旅游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旅游局”)共同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审核和项目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区旅游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需要区级配套的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围绕全区旅游工作部署,符合全区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引导、公正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高效、安全和规范。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发展资金和奖励资金两部分。

  第五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

  1、旅游规划建设。

    (1)旅游规划编制和旅游资源普查。用于区旅游局组织实施的旅游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旅游资源普查。区内其它单位编制的旅游规划,经区旅游局组织评审,给予不超过其规划投入50%的补助。

    (2)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完善。用于区旅游局组织实施的各类旅游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区内其它单位设立旅游咨询服务中心(点)、旅游集散中心及设置相关服务设施,经区旅游局认定,给予不超过其项目投入50%的补助。

  (3)旅游特色街区和旅游主题景观建设。用于区旅游局组织实施的特色街区和旅游主题景观建设。区内其它单位建设特色餐饮、娱乐休闲、旅游购物等主题街区和标志性旅游主题景观,经区旅游局认定,给予不超过其项目投入50%的补助。

  2、旅游产业培育。

  (1)特色旅游项目开发。用于区旅游局鼓励发展的重大旅游项目、特色旅游项目、低碳生态乡村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补助。

  (2)旅游行业整合提升。鼓励本地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在融资、财税上支持旅游企业走集团化、特色化、多元化道路。

  (3)旅游商品开发促进。用于区旅游局组织实施的旅游商品研发和评选活动。

    4)本地地接业务培育。区内注册的旅行社设立地接业务部,配备专职人员3名以上,且年地接游客在我区星(花)级酒店入住的客房数达500间·天以上的,设立的前三年,给予3万元/年的补助。

  (5)旅游惠民政策资金。用于区内各旅游企业旅游惠民举措的补助。

  3、旅游市场开发。

  (1)旅游宣传资源整合。用于区旅游局制作各类宣传用品,开展旅游市场调研,建设区旅游形象推广中心。其它单位在区外媒体投放的旅游宣传广告(包括视频、文字、图片、线路和产品宣传、栏目合办等),在其画面或文案中醒目显示或标注镇海旅游宣传口号和镇海旅游标识的,经区旅游局审核认定,给予不超过其广告总投入50%的补助。

  (2)旅游推介活动组织。用于区旅游局组织和参加的各种旅游交易会、旅游促销活动。

    (3)旅游产品线路开发。用于区旅游局组织的镇海旅游产品线路开发、旅行商踩线、新闻媒体宣传采风活动。其它单位设计开发的镇海旅游产品,引进游客成效明显的,给予适当补助。

    (4)旅游节庆活动举办。用于区旅游局组织承办的各类旅游节庆活动。区内其它单位组织举办的、并列入区旅游局年度计划的旅游节庆活动,给予不超过其活动总投入50%的补助。

  (5)旅游区域合作。用于区旅游局参加各类旅游行业协会的会费,以及开展地区间居民互惠互游的补助。

  (6)旅游信息化建设。用于区旅游局组织实施的镇海智慧旅游等信息化建设。区内其它单位的旅游信息化建设项目,经区旅游局认定,给予不超过其项目投入50%的补助。

  4、旅游行业管理和执法。

  (1)区旅游局开展旅游行风建设、游客满意度调查、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对旅游企业进行安全、节能、信息、统计、投诉处理等业务考核的经费支出。

  (2)区旅游局合同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考核奖等人员经费支出。

  (3)区旅游局公务接待和会议费支出,经费总额按照区公务接待和会议费总量核定的有关规定确定。

  (4)区旅游局专项业务费支出,总额不得超过25万元。

    5、旅游人才培养。

    (1)旅游教育培训。区旅游局开展与旅游专业院校的“校地”合作,组织开展旅游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技能比赛。对在技能比赛中获市三等奖、市二等奖(省三等奖)、市一等奖(省二等奖)、省一等奖及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3000元、5000元、10000元、20000元的奖励。

    (2)旅游人才引进培育。鼓励旅游企业引进高级旅游管理人才,对于取得高级职称的专业人才,给予5000/年的补助;对当年被授予饭店“金钥匙”称号的,给予10000元的奖励(分三年奖励,第一年奖2000元,第二年奖3000元,第三年奖5000元)。

    (3)导游队伍建设。对取得导游证、外语导游证,在区内从事导游工作,且每年带团不少于20次的,分别给予2000/年、3000/年的补助。

  第六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

    1、旅游企业品质提升。

    (1)当年获评国家3A4A5A级景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奖励。

  (2)当年获评国家三星、四星、五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60万元奖励。

  (3)当年获评市三花、四花、五花级饭店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4)当年获评省三星、四星、五星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5)当年获评市、省、国家级各类综合旅游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80万元奖励;当年获评市、省、国家级各类专项旅游基地的,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其它各类创建参照执行)

    (6)当年获评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商品购物点且销售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7)当年获评银叶级、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或银鼎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8)当年获评省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乡村旅游点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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