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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更好发挥住房保障在解决稳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中的“补位”作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浙建〔2017〕11号)、《镇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镇政办发〔2020〕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21年度上半年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公告如下:
一、租赁补贴的申请条件
申请租赁补贴家庭的住房情况必须满足:申请人家庭在市区区域范围内(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下同)无房(含无自有住房、租住公房,下同)或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申报日止,三年内出售、赠予、转让或被征收(拆迁)等自有住房的,原住房面积应计入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已享受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限价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申请家庭名下拥有汽车不得超过一辆,价值不得超过十万(不含本数),车辆价格以保险机构确定的价值为准。
所在单位注册纳税在本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来务工人员(或家庭)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1.获得区级及以上各类荣誉称号的优秀流动人员(含优秀农民工及相当于此类荣誉的,各类荣誉称号获得时间以2007年及以后有效);
2.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浙江省居住证》,经区流动人口管理办认定,量化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
以上符合申请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或家庭)其住房已列入城市房屋征收(拆迁)范围的,征收(拆迁)安置前不再受理申请,征收(拆迁)安置后若符合申请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
二、申请租赁补贴量化积分标准
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申请领取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量化积分需达到10分以上(含10分,按量化积分分值从高到低排列)。因实物房源数量紧缺,目前暂不申请实物配租。
三、租赁补贴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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