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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关于继续开展建设工程预拌砂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朗读

区散装水泥办、安质站、招标办、建筑业协会,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G20峰会期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环境质量保障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贯彻《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宁波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与应用管理办法》(甬政发〔2012〕94号)、《宁波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甬建发〔2014113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甬建发〔201531 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施工现场扬尘综合治理,全面推进预拌砂浆应用,结合我区建设工程领域实际,经研究决定继续在全区集中开展建设工程预拌砂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

  (一)检查范围

  全区在建建设工程。

  (二)检查内容

  1.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是否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与技术措施要求,建设单位是否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并专款专用;

  2.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和相关技术规程进行施工;

  3.监理单位是否对预拌砂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施工单位是否采取书面形式要求其限期整改到位;

  4.施工现场预拌砂浆使用及管理情况,是否安置预拌砂浆罐并实际使用预拌砂浆,有无现场搅拌砂浆行为,是否建立包括预拌砂浆采购合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货台帐记录、型式检

验报告、产品进场复验记录等管理资料台帐。

  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620日前)

  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企业等各方主体按本次专项检查要求对在建项目使用预拌砂浆情况及日常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及时改正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自查及整改情况于6 月 20 日前报区散装水泥办公室。

  (二)专项检查阶段(2016年620-8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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