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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建设交通局关于印发镇海区前期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街道)物业办,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镇政发〔2012〕36号)文件精神,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维护广大业主的权利。现将《镇海区前期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2013年1月1日

 

 

镇海区前期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物业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区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住保物管中心)负责前期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收缴、保管和返还;负责本区内履约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是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开发建设单位所选聘并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主管部门缴纳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保证物业服务企业信守合同,诚信经营,以及非正常退出后过渡管理所需要抵押的保证金。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招投标文件中,应明确前期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事项。

  前期物业服务是指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服务。

  第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收缴标准。

  住宅小区地上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缴纳5万元履约保证金;5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小区地上总建筑面积1元/平方米标准缴纳。

  第五条 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收缴、保管、使用和退还。

  (一)收缴。前期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应在开发建设单位所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缴纳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

  (二)保管。前期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实行银行活期专户专储。

  (三)使用。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合同履行义务时,可由属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物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动用保证金代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部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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