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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查处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查处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局长办公室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2019年10月8日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查处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职责及时受理和查处违反《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当事人依法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经过调查取证后,认定违反《条例》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违反《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当事人开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的,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拒不改正:

(一)拒绝、阻扰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的;

(二)拒不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的;

(三)当场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

(四)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在30日内再次被发现相同违法行为;

(五)可以认定拒不改正其他情形的。

第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逾期不改正:

(一)拒绝、阻扰执法人员实施复查的;

(二)执法人员复查发现仍有违反相同违法行为的;

(三)可以认定逾期不改正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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