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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布《关于做好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精神,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稳定和扩大利用外资,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积极引导外资参与我省“四大建设”,鼓励外资投向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航空航天等产业,争取率先复制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加快落实国家关于外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业开放政策,争取率先在我省落地。(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宁波银保监局、宁波证监局负责)

二聚焦特色产业加快建设高能级开放平台

(一)加快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开放平台建设。推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和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区建设,推动下放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吸引境外与油气产业相关的实体类、贸易类、金融类等跨国公司和机构参与自贸试验区油气全产业链建设,形成资本和产业集聚效应。(省商务厅、浙江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负责)加快推进高质量外资集聚先行区、国际产业合作园、境外并购产业合作园等各类开放平台建设,大力发展航空航天、汽车零部件、集成电路、油气精细化工、生物医药、数字贸易、科技金融等特色产业,在项目申报、用地、用能、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设区市政府负责)

(二)推动开发区创新发展。对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进行实质性整合,打造20个左右高能级平台,建设一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园区。实行开发区产业链“链长制”,争取国际产业合作园在国家级开发区全覆盖。发挥浙江·台湾合作周的作用,加强浙台经贸合作区等涉台产业园建设。(省商务厅、省台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设区市政府负责)大力推进开发区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支持国家级开发区率先创新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依照法定授权开展法定机构改革试点,探索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开放灵活用人机制。(省商务厅负责)

三加强外资企业要素保障

(一)加大财政精准支持力度。2020-2022年,对地方政府当年吸收实际外资(按商务部统计口径,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服务业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超过3000万美元制造业项目、超过1000万美元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以及重点开放平台、投资促进活动开展情况,纳入有关考核并按规定给予激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对列入省市县长项目工程的外资项目和符合浙江发展导向的重大外资项目,按规定给予重点支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县级以上政府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对促进地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有重大贡献的外资项目,在费用减免、用地保障、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制定投资便利化政策、依法落实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优惠待遇。(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加大金融支持服务力度。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重点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浙投资和我省重大跨国并购项目回归投资。(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负责)推进跨境人民币投资便利化试点工作,外商投资企业无需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支持外资企业在境内依法合规使用人民币。加快推进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试点企业在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允许外资企业自主选择“投注差”模式或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推动符合条件的外债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进一步缩短业务办理时间。(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支持外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或以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外资企业同等享受我省对民营企业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的相关扶持政策。(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证监局、宁波证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加强外资项目要素保障。对列入国家级重大外资专班项目,用地指标由自然资源部安排;对列入省级重大外资专班项目,优先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由省给予保障,污染物排放指标由省级调配机制给予保障,用能指标由省市统筹协调解决。(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外资企业建设的标准厂房,符合规定的,允许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以幢、层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外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可凭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依法转租和抵押。制造业外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负责)

四支持外资企业研发创新

(一)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发展。外资研发机构参与我省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符合条件的享受与内资研发机构同等待遇。对符合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条件的外资研发机构,按规定给予支持。加大力度引进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浙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尖精特”创新载体。(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优化外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加强对外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指导和服务,强化省市县联动,加强政策辅导培训与解读。优化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流程,利用“科技大脑”数据共享服务平台,推进省网上申报平台与国家平台数据对接,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减轻外资企业申报负担。(省科技厅负责)

(三)落实外资企业研发创新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无法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按规定全额退还增值税;进口研发设备、试剂、样品,可选择提前申报通关模式。允许综合保税区内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保税进口有形料件、试剂、耗材及样品用于研发业务。(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省税务局负责)外资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浙江省税务局负责)

五提高外商来浙工作便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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