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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四区一岛”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分局:

为全面落实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和省政府医保领域相关民生实事工作要求,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7号),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落实落细省政府医保领域相关民生实事要求,查补我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制度短板,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服务网络,方便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患者配药取药。完善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政策,将12种常见慢性病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病种(以下简称“慢性病病种”)范围;适当延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慢性病病种门诊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参保人员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或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到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购买慢性病药品;推进医保慢性病药品第三方配送服务机制。

二、主要内容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健全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

(一)覆盖范围。覆盖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病种范围。慢性病病种范围按省文件规定的12种执行。具体为: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肝病、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阿尔茨海默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

(三)筹资和保障水平。按照保基本、可持续原则,根据省定标准要求,合理确定筹资和保障水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成年居民享受本通知慢性病门诊相关保障政策,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按A档(高档)执行。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病种门诊发生的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医保年度为一个结算周期,计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含急诊,下同)医疗费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设起付线。最高支付限额按现行城乡居民医保A档(高档)标准执行。符合上述条件的慢性病参保病人在社区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在三级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分别为30%和45%。

上述12种慢性病病种中,已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的,其待遇标准、用药、就医管理办法等按我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现行规定执行。成年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大学生、中小学生、婴幼儿医保基金支付80%,年度内发生的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缴费标准为B档的成年居民,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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