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订单式培训机构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朗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订单式培训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甬退役军人局发﹝2019﹞42号)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现退役士兵更高质量、更可成长就业,根据规范培训机构管理,提升培训机构教学质量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备案条件
在宁波市区域内注册、具备合法办学资质和场所,志愿为退役士兵提供订单式培训服务的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均可申报镇海区退役士兵订单式培训承接机构。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合法有效的办学许可证(属于政府举办的公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政府及其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其中,成立时间超过1年的需年检合格。申请培训专业(工种、项目)应在办学许可批准项目和等级范围内;
(二)具有满足申请培训专业(工种)和培训等级的理论教学和实训指导师资队伍,应具备教职员工4人以上,每个培训专业(工种)或技能至少配备2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国家认定职业资格证书的专兼职理论教师和2名以上具有国家认定职业资格证书的实习指导教师;教师需要与培训机构签订合同,专职教师在本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保。有与申请培训专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培训)计划;
(三)具有健全的教育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帮助退役士兵获取区级以上或相关行业部门核发的证书;
(四)具有相对稳定的就业渠道,能通过市场积极开发挖掘针对退役士兵的高质量可成长的就业岗位,建立岗位订单,设计培训方案,为培训学员提供就业服务;
(五)近3年来没有发生安全事故记录以及违反职业培训法律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备案程序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自行申报承接相应培训专业(工种、项目),并提交以下材料纸质版(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至镇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培训机构提供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属于政府举办的公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政府及其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民营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副本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镇海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订单式培训机构备案表(附件1)(一式两份);
7、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和师资力量一览表(附件2),以及上述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教师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缴纳社保证明等材料;
8、申请培训专业(工种)实施方案(包括培训目标、培训方法和形式、培训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订单岗位情况等);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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