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7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是指由专业人员依据相关标准,对老年人身体、认知、活动等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科学确定老年人生活能力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及其服务标准,为照料护理、养老服务补助等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谨、务实、高效的态度,依法依规保障各类老年群体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政府保障的基本居家养老服务公平享有、精准提供。
第四条 本评估办法适用于宁波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第五条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成立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第六条 评估委员会负责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的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标准及评估程序等相关政策,负责建立市级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专家库,协调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的经费保障,负责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员的统一培训和管理工作。
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估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对全市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指导监督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组织专家对老年人评估结果进行抽查,负责对市级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专家库成员进行管理,组织实施复评裁定工作。
第七条 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人力社保部门成立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领导小组(简称评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县(市)民政局。
评估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的组织、审核、协调、指导和落实等工作;制定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购买服务方案, 也可根据各地实际,按规定确定辖区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承接主体;负责建立本地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专家库,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抽查、复评工作;负责对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机构的指导、监督,协调落实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经费。
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估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指导监督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负责对本地区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专家库成员和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员进行统一培训和管理,负责组织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复评工作并出具复评结论,负责本地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情况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建立并保管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档案。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老年人生活评估工作的受理、上报和组织工作,公示评估结果,并对享受政府补助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本地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情况统计、汇总及上报。
第九条 根据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工作实际,建立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专家库,其成员分为A类和B类。
A类评估专家库成员:市级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专家库,在全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护理机构中具有临床医学、康复、护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以及全市AAA级养老服务机构中的高级养老护理员资格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专业人员中选聘。
B类评估专家成员:区县(市)级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专家库,在本区域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护理机构中具有中级及以上临床医学、康复、护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养老服务机构中的具有中级养老护理员资格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专业人员中选聘。具体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评估机构负责对老年人生活能力具体实施评估工作,提交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结论;负责规范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员的评估操作流程和业务培训工作;配合做好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抽查复评工作;负责评估区域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情况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建立并保管业务档案。
第十一条 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内容分为生活活动能力评估和认知能力评估两个方面,今后逐步完善统一评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