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75号)精神,为保障我区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解决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现将《镇海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镇海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
宁波市镇海区民政局
宁波市镇海区残疾人联合会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2016年10月26日
镇海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 1 6]75号)精神,按照《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宁波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民发[20 1 6]74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为弥补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基础上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残疾人的一项补贴。
第三条 凡是本区户籍并持有本区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四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 50%以下的残疾人、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 50%以下劳动年龄段的残疾人;原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补助对象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未列入低保的残疾人。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四)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
(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第三章 对象认定和补贴标准
第五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的家庭人均收入或本人收入状况核定,由区民政部门按照《宁波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甬民发[201 5]1 0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我区低保标准30%确定。对于原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补助对象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未列入低保的残疾人,按照我区低保标准全额或差额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差额发放不得低于我区低保标准的30%。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根据低保标准调整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第四章 补贴申请及审批
第七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原则。
(一)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并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等证明材料。
(二)初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 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以及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民政部门。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审核。区民政部门根据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确定发放补贴金额,审核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区残联。
(四)审定。区残联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进行审定,并根据民政部门对该家庭收入情况的审核结果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公布。区残联在7个工作日内将发放的名单返回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未列入发放对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填写《镇海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户口簿;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
(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家庭成员和其法定赡(抚、扶)养人签署诚信承诺书;
(五)本人同意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
(六)《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原《重度残疾人救助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等材料;
(七)本人收入、财产状况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低保家庭、持社会扶助证家庭的残疾人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时可直接批准。
第五章 补贴发放
第十条 凡是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凡已过本月补贴金发放期限的,应于次月发放补贴金时予以补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由区残联会同财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l 0日前。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则退。补贴对象所在辖区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同的,户籍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将有关管理服务工作委托给经常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跨县(市)、区的,应当重新申办。
第十二条 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资格定期复核制度。资格复核采取主动申报和主管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变故、户籍迁移、收入变动、残疾状况等情况。
第十三条 发放对象实行分类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残疾人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发放对象,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本人收入相对稳定的发放对象,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收入来源的发放对象,每季复核一次,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停发或者调整手续。
第十四条 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等情况,不再符合发放条件的,应停止发放。
第七章 资金保障
第十五条 由区财政统筹安排财政预算,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所需资金。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政府预算公开和推进电子政务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的对接工作和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的民政专项救助对象信息核查工作;区残联负责建立实名制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信息管理平台,会同区财政部门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发放对象的信息档案。建立名册登记、分类管理、报表统计等制度,及时更新完善困难残疾人家庭基本情况、经济状况、补贴金等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区民政部门、残联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加强残疾人证管理,严格按规定发放残疾人证。
第十九条 区民政部门、残联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和公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对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