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已经2019年3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9年3月8日
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共计15项)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1 |
纳税困难证明 |
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的纳税人办理减免车船税时,需提供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
不再提交。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告知承诺、主动核查、部门间信息共享等替代方式办理。 |
2 |
退税商店符合有关条件的证明 |
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向省税务局办理退税商店备案时,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书面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
3 |
资源税管理证明 |
开采销售规定范围内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税款的依据。购货方(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资源税。 |
税务机关不再开具或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并通过以下措施强化监管: (1)进一步加强开采地源泉控管,对已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理或者在销售矿产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实行纳税人自主申报,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 (2)对于部分零散税源,确有必要的,可采用委托代征等替代管理方式。 (3)加强与矿产资源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加强资源税源头控管和风险防控。 |
4 |
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公证证明 |
纳税人办理个人无偿受赠不动产免征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属于继承或接受遗赠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 |
取消公证要求。有关材料报送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六条执行。 |
5 |
购车单位或人员身份证明 |
纳税人办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免车船税备案时,需提供购车单位或人员身份证明。 |
不再提交。 |
6 |
残疾人证明 |
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为社会提供服务,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时,需提供残疾人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7 |
外交机构、人员身份证明 |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办理其所有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备案时,需提供单位及人员身份证明。 |
不再提交。 |
8 |
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 |
经人民银行等部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办理其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时,需提供人民银行等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 |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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