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保障政府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规范统计调查证(以下简称调查证)核发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统计局负责全省统计局系统调查证式样印制、核准和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统计局负责调查证申领调查证人员的信息采集、调查证制作、颁发、注销、回收,持证人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等。
第三条 调查证的颁发对象为县级以上统计局聘用的,承担统计局系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任务人员。
第四条 申领调查证的人员应当填写登记表并附个人近期白底一寸彩色证件照片两张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交由所在市、县(市、区)统计局审核并存档。
第五条 市、县(市、区)统计局应当对申领调查证人员的登记信息和能力水平进行严格审核,逐级出具审核意见,由市统计局将登记表统一报送省统计局。
省统计局应及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反馈市统计局。
第六条 市、县(市、区)统计局根据调查任务的实际需要和申领调查证人员的具体情况,确定调查证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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