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2018年7月,水利部部署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对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河湖管护突出问题的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全省各地高度重视,积极行动。近期,水利部印发了《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办河湖﹝2018﹞245号),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要求如下:
一、总体标准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执行。
二、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问题认定和清理整治标准。
1.问题认定标准。
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设立公示牌或者警示标志。
2.清理整治标准。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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