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和全国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政府在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大“三农”支持力度,加快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现就推进我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分结合、抱团增信,管理科学、运营规范”的原则,整合优化现有融资担保服务资源,通过增新服务机制、风险共担机制、风险补偿机制、信息发现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等制度设计,健全完善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其他融资担保机构为补充,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着力改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全省经济转型升级注入强劲动力。
二、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
(一)坚持政策导向。纳入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要根据政策性、普遍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定位,坚持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三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增信;对单户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人经营性贷款)和“三农”贷款担保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5%。力争到2020年,全省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融资担保在保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
(二)鼓励各地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地要科学规划布局,通过出资新设、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方式,发展壮大一批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影响力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主力军。鼓励各地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基金、信保基金、风险池基金改组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三)加快组建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在省中小企业再担保公司的基础上,由省财政增资20亿元,新组建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履行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省级再担保机构的职责,助推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发挥再担保的增信、分险和稳定器作用,增强全省融资担保行业抗风险能力。
(四)进一步推进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发展。融资担保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不断完善业务标准和操作流程,做精风险管理,提升规范化水平、业务拓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并及时向合作银行充分披露经营管理等信息,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要坚守融资担保主业,发展普惠金融,适应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发展趋势,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丰富多彩的产品和服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要严格做到“三严格、三不准”,即严格保证金管理,不准高额收取,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严格规范收费,不准收取担保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严格贷款流向管理,不准占用客户贷款。各地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融资担保行业,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兼并重组、上市挂牌等方式增强资本实力,促进其规范健康发展。
三、积极创新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服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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