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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5-31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为进一步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施意见》(北区委发〔2015〕38号),提升我区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创新驱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法。


  

                                 第一章 专利授权资助 


  第一条 本区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涉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可以获得专利授权资助。 


  第二条 专利授权资助的对象为本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户籍在江北区的自然人。


 

  第三条 授权专利资助额度


  (一)职务发明国内(含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非职务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2万元。


  (二)在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其他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件发明专利最多资助三个国家和地区。


  第四条 辖区企业专利大户资助额度


  (一)对辖区内企业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件、20件、30件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资助。


  (二)对辖区内企业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20件和30件的,分别给予3万元和5万元的资助。


  第五条 授权专利资助申请


  (一)国内授权专利资助。专利权人无需提出资助申请,由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市知识产权局提供的专利授权清单,直接进行统计汇总,并将资助经费发放到专利权人所在街道(镇、园区)。专利权人凭相关证明资料到所在街道(镇、园区)经济发展科(中心、局、部)办理资助资金领取手续。


  (二)国外(地区)授权专利资助。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权后,须根据市知识产权局的资助申报通知,按照申报的规定和要求,自行提出资助申请。


  (三)辖区企业专利大户资助。发明专利申请大户需提供专利申请费交纳证明及专利受理通知书,否则不予资助。发明专利授权大户无需提出资助申请,由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市知识产权局提供的专利授权清单,直接进行统计汇总发放。


  第六条 授权专利资助发放。授权专利资助实行集中发放,一般每年一到两次,由各街道、镇、工业区、高新园详细审核后下发。


 

                                 第二章 专利示范企业资助 


  第七条 专利示范企业资助是指辖区企业专利技术产业化效果显著并被认定为市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后享有的资助。 


  第八条 新认定的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列入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再给予10万元资助;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20万元资助;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资助。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可参加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企业的申报,但不享受第八条所列省、市专利示范企业的资助。


  第十条 对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经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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