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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减负办 江北区发改局 江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江北区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7-08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经济稳增促调,转型升级,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制定《江北区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北区减轻企业负担和特困企业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局

江北区财政局
2016年7月8日


  

江北区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经济稳增促调,转型升级,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和《宁波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企业减负[2016]1号)精神,决定设立江北区稳增促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按照江北区企业当年收取的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基金总额的60%予以安排,专项用于推进我区实体经济稳增促调和转型升级。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减负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各街道、镇、工业区配合做好专项资金的兑现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加强服务、规范管理、注重实效、不得统筹”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范围为江北区企业(除重点低效闲置用地企业、城乡品质提升各专项涉及整治企业、淘汰类企业、央企、国有企业)。其中,重点低效闲置用地企业名单(占地20亩以上(含)工业企业名单由各街道、镇、工业区、高新区提供)由江北区“工业用地盘活”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城乡品质提升各专项涉及整治企业名单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淘汰类企业名单由区经信局提供。国有企业指各级国有投资超过50%以上的企业(不包括央企)。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一)支持企业为稳增促调,转型升级而开展的有关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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