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18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建设工业强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3〕12号)精神,引导鼓励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促进规模以下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以下简称“小升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小微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立足点,以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和“专精特新”发展为目标,进一步加大对“小升规”的政策扶持和指导服务力度,积极培育创业创新主体,壮大产业发展源头,为我市工业强市建设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培育扶持。对“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实行工作聚焦、政策聚焦、资源聚焦、服务聚焦,着力推进小微企业提升发展。
(二)坚持“专精特新”。促进“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努力形成一批“小而优”、“小而强”的企业。
(三)坚持提升发展。促进“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成长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推进产学研结合和产业链、服务链延伸,不断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社会贡献能力,提升“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内涵发展动力。
(四)坚持集聚发展。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集约高效、生态环保”的原则,规划建设一批小微企业集聚区、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鼓励和引导“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向各类产业集聚区、基地、园区集聚,提高集约节约发展能力。
(五)坚持分类指导。根据小微企业量大面广、个体差异大的特点,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的小微企业区别对待,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实施培育扶持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引导促进一批、动态调整一批,不搞“一刀切”,扎实有序推进“小升规”工作。
三、工作目标
根据全省“小升规”工作目标任务,以现有年主营业务收入500?2000万元的规模以下小微企业为重点,确定20132015年全市“小升规”培育对象企业累计3000家以上,实现“小升规”企业累计2000家以上。
四、政策举措
(一)减轻税费负担
1.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已出台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鼓励各县(市)区在权限范围内制定扶持“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措施。
2.“小升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三年内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第一年减按应纳税款的30%征收,第二年减按50%征收,第三年减按70%征收。
3.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和引导“小升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后的“小升规”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获得的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5.对首次上规模的企业,由相关部门确认,并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水利建设基金当年减半征收,如当年已缴纳的,次年减半征收。
6.“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至2014年底前,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取的服务收费和会费,减按60%收取。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对符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有明确收费区间的一律按最低限收取,无明确收费区间的一律减半收取;对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
7.“小升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享受3年政策优惠期,即允许其首次上规模后3年内单位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缴费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按全省统一在每年6月份减征。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
8.从2014年起,今后三年市财政每年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500万元,对上年度首次上规模的小微企业按每家奖励2万元的标准,统一划拨各县(市)区实施奖励。鼓励各县(市)区政府给予配套奖励。
9.各县(市)区以“小升规”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实缴税款为基数,在3年内对实缴税款地方财政新增部分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10.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且劳动关系稳定、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稳定就业工作,申报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数(不包括因退休、死亡、入伍、升学原因)少于单位当年度平均参保人数1.5%的“小升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额度为申报年度企业失业保险单位实际缴费部分的50%。
11.积极支持“小升规”企业以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为目标的技术改造,重点支持其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鼓励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开展“机器换人”技术改造,实现减员增效。大力鼓励“小升规”企业成为产业链龙头企业配套企业,走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的道路。充分发挥和运用国家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扶持我市中小企业技术改造。
12.对“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评审给予不超过10%的价格扣除优惠。鼓励“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之间或与大中型企业合作组成联合体参与国有投资项目招标和政府采购招投标,对“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份额达到30%以上的联合体给予2?3%的价格扣除优惠。
13.积极推进“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信息化建设,对列入市级“两化”融合示范的项目,可按其实际发生的软性投入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
14.我市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优先支持“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制造水平提升、研发能力提升、专业化发展、信息化应用等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三)强化融资服务
15.严格执行“七不准”规定,对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10%的,在政府年度考评奖励中予以倾斜。对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不良率实行差异化考核,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力争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16.全面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积极推进各金融机构加强和改善对“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组织开展小微企业与投融资机构合作对接活动,搭建投融资平台,扩大直接融资渠道。
17.积极探索建立政府、银行、担保机构风险共担机制,通过市级财政资金的增信放大作用,帮助“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获得低成本、快速审批的担保贷款,提供更优质、全面、优惠的服务。
18.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主动为“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把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小升规”及培育对象企业提供担保情况,作为国家和市级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报的重要依据;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小升规”培育对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经审计核实后,在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结算时,按其有效担保额的1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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