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打造质量新鄞州,扎实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2015年全区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1.引进重大龙头项目。鼓励引进产业带动强、投资额度大的世界500强、行业龙头、国企央企、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房地产除外)等项目,对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7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和投资1亿元以上且填补我区空白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2.提高外资利用质量。对符合产业导向的外资项目(包括增资扩股、境外融资等项目),视外资规模和项目运作情况,给予每100万美元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150万元。对新批或增资的商务楼宇、商业地产、旅游地产,视投资规模和资金到位情况,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加大内资引进力度。积极引导浙商、甬商、鄞商回乡投资。对注册资金和实到资金达到要求的新引进先进制造业及现代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除外),给予投资主体最高30万元的奖励;属浙商回归项目的,奖励额度最高上浮10%。
4.大力开展社会招商。对委托招商的机构、个人、项目和活动给予最高3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个人或机构成功引荐重大项目、贡献特别突出的,区政府予以统一表彰奖励。
二、壮大实力骨干企业
5.鼓励发展龙头型企业。对规模、产出、投入等达到要求的龙头骨干企业和省“三名”工程企业,择优实施“一企一策”。评选“大力神鼎”、“大力鼎”奖,分别给予80-200万元、50-60万元的奖励。根据企业综合表现评选工业进步奖、科技进步奖、服务业进步奖、外贸进步奖、新兴产业进步奖若干名,每家给予20万元的奖励。
6.引导发展总部型企业。对引进的总部企业和总部功能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区优势总部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认定的区优势总部企业,验收通过后每家奖励10万元。鼓励商务楼宇提高产出,达到标准的给予楼宇业主一定奖励。
7.大力发展上市型企业。企业境内上市申报受理奖励600万元,首发上市后再奖励600万元;境外首发上市且募资2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已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本区,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区内自然人或法人绝对控股区外上市公司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给予实施股改的企业10万元的奖励;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5-20万元的奖励;新三板申报受理的奖励50万元,新三板挂牌成功后再奖励50万元。
8.培育发展成长型企业。对成长性好、带动性强、产出率高的新引进二三产项目、成长领军型企业和特别优秀中小微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后给予重点支持。设立企业上台阶奖,对工业销售首次达到2000万元、1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限上标准的服务业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实施外贸实力效益工程骨干企业培育。
9.扶持发展科技型企业。实施区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311工程”,择优确定3家科技主导型领航企业、10家科技创新型标兵企业、10家科技成长型小微企业,连续3年进行滚动扶持。对列入国家、省、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差奖励。
三、促进企业转型升
10.鼓励企业加大投入。对区“5+5”产业目录中的企业技术改造投入项目,按重点鼓励类和一般鼓励类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和20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研发智能装备(关键技术)并投产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机器换人”示范企业(服务中心),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软性投入50万元以上“两化融合”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服务业投资类项目、非投资类平台项目,视项目投资情况择优分别给予最高40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
11.引导企业拓展市场。对企业境外投资或业务开发的,给予最高60万元的奖励。对开展离岸或在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按出口额或业务规模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搭建中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政府统保平台。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对抱团参展应诉、拓展国际市场的商会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组织参加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展会、节庆、培训、招聘、推介等境内外活动的,给予一定补助。促进军民融合,对获得军品装备相关资质、认证、列入军队支持系统名单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
12.支持企业节能减排。实施高污染高耗能行业节能改造、注塑机伺服改造、燃煤锅炉淘汰改造等,开展“低小散”行业整治,对符合条件的工业节能项目、循环经济项目、“十城万盏”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光伏发电样板示范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13.加大企业研发投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设立区重大产业技术创新专项,对解决产业发展关键核心问题、技术上有跨越性突破的项目,给予最高150万元的资助;对未获得经费资助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的补助。
14.支持设立研发机构。对建立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300万元、80万元、20万元的补差资助。对建立省、市级企业研究院的,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的资助。企业近两年收购或设立国外研发机构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15.积极开展科技合作。支持政产学研战略合作联盟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对政产学研优秀合作单位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促进国内外高新技术产业成果转化,分别按国际、国内成果项目最高100万元、50万元进行补助。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等联合开展技术攻关,达成合作协议并拥有成果所有权的,分别按国际、国内合作项目最高80万元、40万元进行补助。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分级奖励。设立区科技进步奖、科技创新贡献奖、科技创新特别奖。
17.扶持发展科技服务。鼓励引进有一定规模、具备相应资质、服务能力强的科技服务机构总部,并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鼓励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科技服务机构在我区设立科技服务平台,鼓励高校院所技术转移中心在我区设立技术转移平台,鼓励建立市级以上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最高50万元补差资助。实施政府购买科技服务模式,逐步推广“创新券”使用。 五、引导企业创牌创优 18.支持争创知名品牌。对符合条件的新获国家出口免验、中国驰名商标(行政途径)、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出口名牌)、市名牌产品(知名商标、出口名牌),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开展品牌宣传和维权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新办(新评)国内外著名品牌店、中华老字号、国家金鼎百货店、国家特级酒家、浙江老字号、国家一级酒店、市服务名牌、达标百货店(大型超市)等,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和省、市、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评选区出口质量奖。 19.鼓励实施标准制订。对企业或行业协会主持制订并确定为国家、行业、省标准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5万元,参与制订国家标准的奖励1万元;整体产品分部分制订标准的,按比例奖励。 20.积极推动专利发明。对授权的国外专利、国内发明专利,分别给予每件最高1.5万元、1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国家、省、市专利荣誉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差补助。鼓励企业开展专利、技术秘密维权,对其维权费用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对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择优给予专项资助。对专利数量和质量达到要求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16.加强孵化机构建设。对区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和加速器的设施、仪器、设备等投入经费,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加强对孵化器和加速器的绩效考核,实行反哺机制。给予在孵企业房租、研发费用补助和启动资金扶持。给予孵化毕业企业、加速企业落户补助和成长业绩奖励。探索“孵化+投资”建设模式,对众创空间等经认定的模式创新型创业载体,给予建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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