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宁波市发展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的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奉化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奉科[2012]5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资金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与社会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 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力求项目资金安排体现科学性、公开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各类农业与社会发展技术推广与服务单位等。
第五条 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资金的支持范围为:
(一)配套已被上级科技部门立项的各类农业及社会发展科技项目。
(二)培育市本级农业科技项目,主要包括:
1、农业科技攻关项目,指围绕本市特色农业和效益农业的发展,针对农业发展中遇到的共性、关键技术问题组织开展科技攻关。
2、实用适用技术推广应用项目,是指开发和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并在本市一定范围内开始应用,能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农业基地建设项目,是指在本地区农产品经济中占有较重地位,具有较优良的品种和一定的种植(养殖)规模,并具有推广示范作用。
(三)扶持市本级科技特派员项目。
(四)扶持市本级社会发展科技项目,主要包括:
1、人口健康;2、公共安全;3、科普宣传及创新平台建设、4、生态环境。
第六条 项目资金的支出内容主要包括设备购置费、原辅材料费、种子种苗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租赁费、能源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七条 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资金项目承担单位须根据上述支出范围,按照专款专用要求,合理、有效地安排支出,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 经费安排额度:
(一)配套上级科技部门立项项目的经费,一般按上级要求的25-50%配套,且每个项目的配套经费一般不超过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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