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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2015-10-11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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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对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原则上2015年底前全部取消。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国务院

2015年10月11日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6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1 不需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 省级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计高技〔2000〕2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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