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4日 鄞州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2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电商换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适用对象 在鄞州区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范围如下: (一)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指利用互联网、通信网、广电网等传播网络进行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价格指导等商务活动,并部分或全部实现在线撮合、网上交易、在线或移动支付等服务功能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二)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指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提供营销渠道服务、应用解决方案、业务流程外包、第三方支付或移动支付服务、数字认证、培训等的专业服务商。 (三)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指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有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网上交易的企业。 (四)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指在宁波栎社保税物流中心开展跨境试点业务,取得自营进出口权,有B2C的网站或网店,通过海关评估审核,且与监管部门、跨境平台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的企业。 (五)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经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区、市、省、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含各类园区、产业集聚区、专业楼宇)。 二、扶持内容 (一)支持产业园区建设,促进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 1.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或利用闲置厂房、楼宇改建电子商务园区、产业集聚区或专业楼宇,国土、规划、市场监督等部门要积极在装修改建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经各级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区、市、省、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补差补助。 2.鼓励优秀电子商务企业入驻区级及以上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开办补助。 3.对区级及以上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内开设的、服务于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经验收后根据投资额度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二)支持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做大做强,引进培育知名电商公司。 4.对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及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达到上述标准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 5.对租赁办公场地300平方米及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达到上述标准的,根据企业实际使用面积给予连续三年的经营场地租金补助,年最高50万元。 6.对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且交易额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50万的扶持。 7.对获得市、省、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电子商务示范平台”等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补差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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