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创新载体:
根据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要求,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订了《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28日
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要求,为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趋势,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完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开展创新活动的一种手段,是推动科技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的一种途径。
第三条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科技创新券政策制订、经费预算和绩效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科技创新券经费审定与划拨等工作。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包括入驻县(市)区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在孵企业,入驻经备案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的创客(或创客团队),以及经备案公布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其中:
创客(或创客团队)的科技创新券申领、预约、支付及兑现等事务,须委托其入驻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代理;企业申领科技创新券,原则上不得超出企业注册时间5年。
第六条 我市科技创新券由县(市)区科技局向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发放和兑现,市科技局不单独发放和兑现科技创新券。
第七条 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开发等科技服务时,可用科技创新券抵用一定比例的实际服务费用。其中创客(或创客团队)申领的科技创新券,可抵用开展创新活动所必需的原材料购买等。
科技服务范围,不包括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专利代理、软件著作权注册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以及工业设计类服务和科技金融类服务。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新载体包括省级创新载体和本市地方创新载体两类,其中省级创新载体具体包括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省部属科研院所、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地方创新载体具体包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检测认证机构和科技服务业企业等,可通过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www.zjsti.gov.cn)、选择“地方载体申报用户”、填写相关注册信息后,由所在地县(市)区科技局审核通过并获得提供科技服务资格。
第九条 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应根据自身发展实际、酌情自主申领科技创新券;同一年度内,一家企业申领不超过10万元;有效期内实际抵用金额不足申领金额30%的,次年的申领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
一位创客(或创客团队)可分批、跨年、多次申领科技创新券,但申领总额最高为5万元。
第三章 申领使用与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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