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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08-26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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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财政部门:

 

  根据《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53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86 号)文件精神,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可以申报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二、申报条件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管理运行规范且财务制度健全;

 

  (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申报年度未裁员或裁员(不含退休、死亡、入伍、升学)率低于申报年度末宁波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低于1.5%1.5%计算)

 

  三、补贴标准

 

  稳岗补贴标准为申报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四、申报地点和时间

 

  符合申报对象和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向其工商营业执照上住所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报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申报年度次年的2月份至3月份(法定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办理。2014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2015915日至1115日申报。

 

  五、申报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宁波市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

 

  (三)退休、死亡、入伍和升学的证明材料。

 

  六、审核、公示和资金拨付

 

  (一)审核。各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通过宁波市就业与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对申报企业的参保人数、裁员人数和裁员率等情况进行查询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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