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和《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15〕2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房屋征收补偿 (一)住宅房屋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6元计算,其中每月不足880元的按880元补偿。此标准可根据区域实际物价水平上下浮动。 (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增加面积 产权调换房屋地段等级低于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的,按每降低一个地段等级增加建筑面积5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 (四)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1.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增加补偿。 2.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增加补偿。 (五)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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