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加快高新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型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按照“自愿申报”原则,从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创业企业中择优遴选。每年新认定的区创新示范企业不超过10家。
第三条 对新认定的区创新示范企业,由高新区管委会授予“宁波国家高新区创新示范企业”称号 ,并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已获得国家、省、市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不再参与区创新示范企业认定。
第四条 区创新示范企业每两年组织一次复评,复评合格的企业继续保留“宁波国家高新区创新示范企业”称号,但不再予以补助。
第五条 创新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企业重视技术引进和自身研发能力的提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基础和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
(二)具有较高的成长性。最近一年营业总收入或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增幅在20%以上。
(三)具有较大的研发投入。企业重视研发投入和核心技术研究,具有较好的科研仪器设备条件及中试条件,最近一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四)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队伍。企业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专职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别达到30%和10%。
(五)具有较完备的企业创新战略和管理制度。企业重视创新战略的研究、制订与实施,已制定并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自主品牌战略,有较完善的企业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宁波国家高新区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相关证明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企业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研发投入台帐和相关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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