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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社局 象山县财政局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2015-11-25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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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县政府同意,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将生育保险费率从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调整到0.5%。


  二、关于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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