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我县科技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加速“科教兴县”步伐,促进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县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县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县科技局主管本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科技奖的申请和初审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县科学技术奖分设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科技创新奖和科技进步奖三个奖项,每2年评审1次,由县人民政府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奖励金额10万元。科技创新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0人,每人奖励2万元。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次一等奖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3万元;二等奖不超过10项,每项奖励2万元;三等奖不超过15项,每项奖励1万元。
第三章 推荐条件
第六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宁海县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在技术发明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发明(已经授权),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或高新技术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的。
第七条 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推荐为宁海县科技创新奖候选人:
(一)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第一、第二、第三完成人)
(二)县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宁波市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第一、二完成人);
(三)多次获得上述(一)、(二)款所述科技奖的非主要完成人,累计获奖次数3次以上的(含3次);
(四)在技术发明方面,近2年来获得1项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含3项)实用新型专利,实施产业化后产生了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开发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有较大突破,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并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实施者。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县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候选人:
(一)被推荐人作为科技项目主要完成者(第一、二完成人),多次完成县级以上重大或重点项目,并获得县级以上科技奖励(指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奖、市科技进步奖和县科技进步奖一等奖)2次以上(含2次),实施产业化后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被推荐人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和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近3年内获得产业化价值较高的国内外发明专利2项以上(含2项),投入生产后明显提升了产品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并对带动该行业或产业的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以被推荐人为主解决了重大科技项目的关键技术难题,引起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而且可直接为企业年增加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利润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企业政策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zhengcedaquan/2018/1025/129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