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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人才办关于印发《关于大力推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5-10-19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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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区直属各单位:

  《关于大力推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的实施办法》已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宁波市镇海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10月19日

 

  为大力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推动创业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人才在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型城区建设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宁波市镇海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大力推进人才优先开发的实施细则》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范围

  本办法所指海外高层次人才是在国(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特别优秀的可破格至国内博士学历学位),在国(境)外大型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等担任过研发、管理岗位中高级职务2年以上,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镇海创业的人才。

  海外高层次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国际先进且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高新技术科研成果;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其技术成果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可进行产业化;

  (三)持有具备良好产业发展前景的重大项目。

  二、创业项目认定及分类

  海外高层次人才新创办(领办)的科技型企业及创业项目,经过评审,区分为推荐项目和不予推荐项目,推荐项目划分为为一类、二类、三类三个档次。

  获得国家“千人计划”的创业项目、宁波市高端创业创新团队“3315计划”A类、B类的创业项目可视同为我区一类推荐项目;浙江省“千人计划”或相当层次的创业项目、宁波市高端创业创新团队“3315计划”C类的创业项目可视同为我区二类推荐项目;获得宁波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3315计划”创业项目的可视同为我区三类推荐项目;以上推荐的创业项目须经专业机构尽职调查通过后,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方可作为扶持对象。

  对获推荐并落户镇海的创业项目,海外高层次人才须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并且一般应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时自有资金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注册资金的30%以上,且本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创业扶持政策

  (一)创业启动资金资助。经评审确定的推荐项目,按推荐等级和实际投入,分别给予一、二、三类推荐项目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无偿资助。

  (二)创业团队资助。对2名及以上的海外优秀创业团队,从第3名开始,每增加1名,创业启动资金增加20万元,增加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核心成员的条件须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三)提供办公和生产用房或租金补贴。在指定场所租用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的,按推荐类别,分别给予一、二、三类推荐项目3年内3000、1000、500平方米以内的生产和办公用房;自行租用办公和生产用房的,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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