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北区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1日
江北区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各类孵化器(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努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依据《中共江北区委、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造创新高地、全面推进创新型城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北区委发〔20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孵化器(众创空间),是指由政府机构、企业、投资机构、创业孵化机构、高校院所、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设立,自行或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营,为入驻个人、团队和企业提供包括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在内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办公场所,并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服务的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苗圃、新兴产业加速器等。
本办法所称创客组织,是指负责江北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日常管理及运行的专业管理机构或团队。
第三条 鼓励我区注册的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四条 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江北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由具有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
(二)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分为科技型与其他型孵化器(众创空间)两种类型,其他型主要涵盖文化时尚产业、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金融服务、信息服务等领域。
(三)孵化器(众创空间)实际使用场地面积应在2000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和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比不超过25%。
(四)建有较为成熟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拥有由技术专家、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管理专家、咨询专家等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能够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等服务;能够为创业者提供注册、税务、财务、政策、咨询等基本服务,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研发、融资对接、市场开拓、人才招引、项目推介、商务秘书等增值服务水平和能力。
(五)科技型孵化器(众创空间)要求与孵化器(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的创业团队不少于20个,各类人才人数不少于100人,且其中科技型创业团队数量超过总创业团队数量的70%,科技型创业团队办公面积超过总办公面积的70%;其他专业型孵化器(众创空间)要求与孵化器(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的创业团队不少于10个,各类人才人数不少于50人,且其中同一特色产业创业团队数量超过总创业团队数量的70%,特色产业创业团队办公面积超过总办公面积的70%。
(六)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入驻对象的评审认定办法、毕业与退出机制、日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核评价办法、信息登记与管理制度等。
(七)每年举办一定次数的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项目路演、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及交流活动;鼓励承办创客峰会、创业论坛、创客大赛、创客嘉年华等活动;积极为创客和投融资机构等各方打造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对接交流平台;孵化器(众创空间)应设有投融资机构,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初步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
(八)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应确保没有污染环境、安全隐患或其他危害公共利益的进驻项目。
第五条 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申报、分批评审认定制度。区科技局负责科技型和其他专业型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材料的审核、认定。文化时尚产业、电子商务类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其他综合型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由文广新局、商务局和人社局等单位按文创、电商等产业政策和大学生创业园等政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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