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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社局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

2016-08-24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为推动我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进一步促进创业就业,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213号)和《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象政办发〔2015〕76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到2020年,全县培训电子商务人才3000人次,扶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2000人,带动就业6000人,按“四个一”工作目标至少建立1家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1个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培育1家农村电子商务物流企业,有条件的村每村建立1个电子商务服务站,切实帮助一批劳动者特别是青年和高校毕业生通过农村电子商务成功创业,有效带动劳动者就业,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二、政策措施
  

  (一)加强农村电商创业就业服务平台建设
    

  1.推进农村电商创业孵化园建设

  

  依托象山县电子商务园区,发挥部门合力,以园中园方式设立农村电商创业孵化园,培育和引进电子商务、信息软件、设计研发等农村电商相关产业企业,鼓励当地网商和农村创业青年免费进驻产业园区,共享园区电商资源。

  

  鼓励各镇乡(街道)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创建各类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公共服务,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运营管理,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相应的补助。

  

  2.推动村级电商服务站建设

  

  (1)村级电商服务站是指利用农村商店、村民活动中心、农村青年创业基地、村邮站等现有资源,为当地村民提供网购、代销、代收发及其他服务的组织。村级电商服务站(具体认定标准另行制定)是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创建成功的经县商务、县人力社保部门认定,按1万元/个给予一次性补助。村级电商服务站的创建补助至2017年12月31日结束。

  

  (2)村级电商服务站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农村复转军人、城乡低保户等就业困难人员到村级电商服务站就业,经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按照实际招用人数对电商服务站给予每人300元/月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到村级电商服务站就业的,给予电商服务站每人600元/月的岗位补贴。其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上述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二)支持劳动者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
  

  1.宁波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新创办农村电商实体且正常经营,或经认定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每人每年10000元的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本市户籍劳动者、在甬高校和象山生源在校生(以下简称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农村电商实体,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合伙经营每人不超过1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实行全额贴息,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3.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创办农村电商企业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享受每带动1人就业每年2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4.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于2015年10月31日起工商注册,并在创业平台(孵化基地)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农村电商实体,给予年租金20%、每年最高6000元的场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5.本县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商经营通过网络平台实名认证但未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宁波市人社局宁波市财政局出台的《关于做好网络创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申请网络创业认定和工商注册人员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三)鼓励农村电商企业吸纳就业
  

  1.农村电商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宁波市户籍劳动者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贷款贴息,其中,科技孵化器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可享受全额贷款贴息,其他企业享受50%贷款贴息,贴息标准按基础利率执行,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2.农村电商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首次来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被征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缴纳部分最低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3.2016年1月1日起,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电商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满1年给予个人2000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4.新引进毕业3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电子商务类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来象,在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平台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经县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审定,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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