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宽进严管”工作要求,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加快建立“僵尸企业”强制退出机制,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要通过清理工作,唤醒一批,规范一批,吊销一批,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清理工作的对象和方式
清理工作的对象是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
清理的方式包括督促补报年度报告、纳税申报、变更企业登记事项、吊销营业执照等。
二、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确定对象,认真核查。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要对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报企业进行认真梳理,摸清底数,通过发布通知公告、到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等方式,逐一核实情况,依法开展清理工作。工商部门将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信息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将连续两年未报税企业信息送工商部门。
(二)区分情况,分类处置。
对于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分类规范处理:一是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二是清理对象存在已办理清算备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的,可以从清理范围中剔除。三是对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未报税的公司,工商部门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属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前设立的企业,税务部门可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依法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