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进一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优化发展,实现区域经济跨越发展,根据《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甬高科〔2015〕3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企业跨越发展
(一)上台阶奖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亿元、3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盈利企业(集团),分别奖励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二)重点骨干企业奖励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实缴税收达到10000万元的盈利企业(集团),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实缴税收达到2000万元的盈利企业(集团),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三)高成长企业奖励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实缴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且税收增幅20%以上的盈利企业(集团),一次性奖励30万元。(若企业同时满足重点骨干企业奖励条件,可按孰高原则选择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四)企业重组并购奖励
符合区产业导向的企业收购兼并相关行业企业,且相对控股,经市级以上行政部门审批、收购兼并金额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出资金额的1%予以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企业在规范化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挂牌上市规范需要,对关联资产实施重组而导致成本增加的,在新三板挂牌或上市辅导备案后,按重组所涉资产增值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单个主体在挂牌上市前发生多次重组的,合并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五)企业上市奖励
对拟境内上市企业,确定上市计划,并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支付相关费用后,给予100万元奖励;IPO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并得到受理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对拟境外上市企业,在成功上市后,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对通过买壳或购并等方式实现上市,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高新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对拟新三板挂牌企业,企业确定新三板挂牌计划,并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改制财务顾问协议、支付相关费用后,给予20万元奖励;主办报价券商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后,给予3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进入新三板挂牌后,给予50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实行差额补助。
二、鼓励企业创优发展
(六)企业创牌奖励
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宁波市市长质量奖”、“宁波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
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通过行政途径)、省著名商标(商号)、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2万元的奖励。
对首次获得省名牌、市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万元奖励。
对列入市经信委新产品计划并通过鉴定的每项奖励2万元。对新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每件奖励0.2万元,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七)管理提升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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