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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实施意见

2015-08-26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5〕16号),培育发展文化产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区域实际,现就鼓励和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范围及对象


  鼓励扶持以下在本区域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具体产业类别为:


  (一)动漫游戏业。主要包括动漫、网络游戏设计制作、软件开发等。


  (二)影视制作业。主要包括影视制作、发行、播映和后期产品开发等。


  (三)创意设计业。主要包括原创性工业设计、平面设计、时装(品牌时尚)设计、广告设计、产品外观设计、视觉艺术设计、文学作品创作(包括戏剧与音乐剧)等艺术设计产业。


  二、奖励扶持政策


  (一)开办落户补助。对新引进的且实际落户本区域办公的文化企业,注册资本(实缴)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落户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万元,给予补助15万元;注册资本(实缴)在1000万元(含)以上,落户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200万元,给予补助30万元。


  (二)租购房补贴。对租用本区域内200平方米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或生产用房的新引进文化企业,前三年给予50%租金补助,租金每月每平方米超过40元的,按40元计算,每家企业年租补助总额最高一般不超过36万元。新落户企业购买本区域文化创意产业园办公房200平方米以上的,参照租房补贴标准执行,计算时间从实际办公之日起。


  (三)文化成果奖励


  1.著作权属于本区域企业的原创电影、纪录片(单部90分钟及以上),获国家批准发行在国内影院首播的,按每部50万元给予奖励。


  2.著作权属于本区域企业的原创电视剧、原创单部电视专题片,电视剧在中央台首播的(每部20集以上,每集40分钟及以上,下同)每集奖励3万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90万元;在省级电视台首播的,每集奖励1.5万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45万元;在宁波电视台首播的,每集奖励0.5万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专题片在中央台首播的,每部奖励6万元;在省级电视台首播的,每部奖励3万元;在宁波电视台首播的,每部奖励1万元。多于一个电视台首播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3.著作权属于本区域企业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台、省级电视台、宁波市级电视台首播的,分别给予每分钟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多于一个电视台首播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4.著作权属于本区域企业的原创网络游戏作品,新游戏产品获批准上线的,经审核,每款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补助不超过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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