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奉化市创业创新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6日
奉化市创业创新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打造“创新型城市”,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发展环境,推进政府财政资金从行政补助模式转变为政府服务外包,实现政府财政资金以市场化运作方式推进经济发展,设立奉化市创业创新投资基金作为祖母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为加强对创新基金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省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金是由市政府引导设立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市经济发展,促进国内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市聚集,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
第三条 创新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严格管理、风险共担”的原则进行运作,其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主要出资设立专项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再由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进入创业创新投资领域,同时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要求,分类设立若干的投资基金为子基金;其次是直接投资和支出,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母基金、子基金和创业创新企业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 创新基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
第二章 基金规模和投资对象
第五条 创新基金规模为5亿元人民币,由奉化市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产业发展基金公司)出资设立。母基金目标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或以上,首期规模1亿元人民币,由创新基金出资不超过50%;创新基金只能以有限合伙人方式出资,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余资金由母基金的运行机构依法募集;资金可根据运行情况分步到位,首期资金到位期限不得超过基金审批设立后3年,全部到位期限不得超过基金审批设立后7年;基金规模可根据财力和资金情况经规定程序审批后逐步扩大。创新基金以奉化市创业创新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暂命名)形式存续,并作为创新基金的实体运行机构。
第六条 创新基金项下由母子基金模式构成,即设立专项母基金及其N支子基金。
第七条 创新基金资金来源为:奉化市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产业发展基金公司)出资,基金运行产生的收益,自然人、企业或社会机构的捐助资金,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母基金资金来源:创新基金出资、母基金运行机构出资、公开募集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
第八条 创新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母基金,其次是直接投资和支出;母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子基金;子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创业创新企业。创新基金所投资的母基金和其它被投主体应在奉化市依法注册设立。
第九条 创业创新企业是指主要从事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时间原则上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负责人是创业团队的主要成员之一;
(二)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全新商业模式,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三)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四)注重技术创新,主导产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宁波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和奉化市的产业发展导向。
(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第十条 创新基金及其母基金、子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组织架构及决策管理
第十一条 设立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创新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协调,并对创新基金的资金投向以及资本运营质量进行监管,但不直接参与创新基金运作。管委会由市政府分管工业副市长任主任,市府办联系工业副主任、市经信局局长和市科技局局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国资局、人才办、投资促进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二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面向国内公开征集并择优选择母基金运行机构;
(二)负责创新基金托管银行的选定;
(三)确定创新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负责创新基金参股母基金合作方案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四)审查批准创新基金章程及投资项目管理、投资风险控制、投资退出机制和业绩考核等制度;
(五)对创新基金和母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六)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管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贯彻落实管委会关于母基金运行机构发展运行的重大决策;
(三)协调母基金运行机构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对基金运行机构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等备案资料进行审核;
(四)向管委会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五)协助母基金运行机构对母基金的运行进行投后管理;
(六)管委会确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创新基金设立独立的投资评审委员会,作为管委会的决策评审机构,其成员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创业投资行业专家学者共同组成。投资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管委会进行动态调整,人数须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其中创业投资行业专家学者不得少于半数。拟扶持企业的人员不得作为投资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拟投资项目的评审。投资评审委员会议由管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创新基金运行机构提交的拟投资合作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明确的意见;
(二)对投资退出方案提供评审和建议;
(三)对管委会和创新基金运行机构提出的其他问题提供评审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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